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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属于法定动产物权吗

彭** 广西-崇左市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1.08 03:40:15 358人阅读

保证属于法定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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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确不属于法定动产物权,二者存在明显差异。
1. 概念范畴不同: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涵盖动产的所有权、质权等。而保证是一种担保方式,属于债权范畴。
2. 产生依据不同:动产物权基于对动产的占有、交付等法定方式取得。保证则主要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产生。
3. 权利性质不同:动产物权意味着对动产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保证的目的是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或承担责任,并非对动产行使物权性质的权利。

为准确区分二者,在相关经济活动中,应明确各种权利的性质和特点,订立合同时要清晰界定是物权相关还是债权担保相关内容,避免权利混淆带来的法律风险。

2025-01-08 09: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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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像动产所有权、质权等都属于此范畴,其涉及对动产直接的支配和处分等权利。例如对动产拥有所有权,就可依法对该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本质属于债权范畴。它是保证人和债权人通过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或担责。保证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其重点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并非对动产直接享有物权性质的权利。比如,保证人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偿债责任,而非对相关动产有物权性支配权。
3. 从权利性质看,动产物权和保证有着明显的本质区别,不能将保证认定为法定动产物权。

提醒:
在涉及担保相关事务时,要明确保证与动产物权的区别,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法律风险。若遇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08 09:0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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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权利性质来看,动产物权是对动产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侧重于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权益享有。比如对自己购买的手机,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典型的动产物权体现。而保证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是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保证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并不直接对特定动产享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二)从设立目的来说,动产物权设立的目的是明确物的归属以及权利人对物的各种权益。例如购买一辆汽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就可以自由决定汽车的使用、出租或者出售等。而保证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无法按时还钱时,保证人要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它并非是为了直接支配动产。
(三)从权利的实现方式来讲,动产物权的实现通常是通过对动产的实际占有、使用、处分等行为来实现权利。例如将自己的手表卖掉,就是行使处分权来实现物权。而保证的实现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更多的是通过履行约定的义务来保障债权,并非直接对动产进行物权意义上的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而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不属于物权范畴,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2025-01-08 07:5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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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并非法定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像动产的所有权、质权这类都属于动产物权范畴。
2. 保证实则是一种担保方式,归属于债权领域。它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约定,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3. 保证基于当事人间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和动产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作用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并非让保证人对动产直接拥有诸如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2025-01-08 06:1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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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证不属于法定动产物权。

法律解析:
1、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像动产的所有权、质权等。而动产物权强调的是对动产直接的支配和排他性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
2、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属于债权范畴。它是基于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其主要作用是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并非对动产直接享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3、从权利性质和特征来看,动产物权和保证有着本质区别,保证不具备动产物权的相关属性。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对保证以及动产物权的相关问题存在疑惑,或者涉及到具体的法律事务,建议及时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5-01-08 05:38:4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遵循这样的一个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查封了土地,土地上的房屋是一起查封了的。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您好,关于平房属于正房的附属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朋友的父母留下民房一处,房产证列明房屋六间。父母去世后,子女四人协商将房屋折价给老大,并作了书面约定正房四间归老大,老大享有房屋产权。老大去世后,留下书面遗嘱,将房屋留给其侄子。现在侄子姑姑(老三),要求老三房屋迁让,将东、西平房腾迁给他。姑姑认为这两间平房是父母的遗产,侄子并不能继承取得两间平房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平房是正房的附属,既然正房已经继承分割,平房作为附属物已随正房转移,由此判令姑姑(老三)迁出平房。  我个人觉得正房和平房同时存在,而且在房产证上具有产权,平房不应作为附属物,其地位应与平房一致,不存在附属的问题,因此平房应该作为老人未分割的遗产,老三有权继承。  不知坛子上的法律人士有什么高见,请指教!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我觉的这里应当分清主物和从物主物和从物都能单独存在,但就其效用观察,并非都能单独使用。主物可单独使用,从物必须合并与主物品使用,才能实现其经济效益。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但从物依然享有与主物相互联系的、可分离的使用、占有、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根据物权法理论,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主物转移,从物随之转移,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割。举例来说,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遥控器虽然也是物,但单独使用不能体现其价值,必须和电视机合并使用方能体现。而本案件中,平房有的使用价值,可以脱离其他房屋进行处分、占有、使用、收益,且行使权利是不影响其他房产的价值,也不依赖其他房产的使用实现其价值,因此,其不是其他房产的从物。因此,无论是对其他房产的任何处分,其效力都不应当及于平房。分清楚主物和从物的关系这个问题就很好解决。二、关于附属物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中无主物、从物的概念,仅有关于“附属物”的规定,其附属物就是指的从物。平房已经单独办理了房产证,从法律上就确定了平房具有的物权,不能认定为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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