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您好:
一、首先需要弄清你去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如果符合,购入时:借:原材料83应交税费-进项17,说明进项税不能计入工程材料物资成本(可以从销项税中得到抵扣),所以,领用前工程材资成本只有83.
二、假设工程开工,需要领用一半材料物资,借:工程成本83/2=41.5,贷:原材料83/2=41.5。进项税金因为得等全额抵扣,所以不再分摊计入工程成本。除非那些原材料因为管理不善比如被偷盗失窃需要将做进项税金依法转出。
三、近年营改增铺开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错综复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要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要分清进项税发生的时间与物品转移的时间差异,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尤为重要。你公司主要注意以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带来了非应税项目的调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
(
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进项税额转出);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营业外支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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