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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再次提交的证据会给对方吗

刘** 福建-泉州 证据调查咨询 2025.01.09 14:45:26 335人阅读

开庭后再次提交的证据会给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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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等各类程序里,开庭之后要是再提交证据,通常得给到对方。这其实是很有道理的,它完全符合证据交换以及质证的相关规定。
按照证据规则来说,当事人有责任在规定好的举证期限内把证据给提交上去。要是开庭之后出现了新的证据要提交,法院一般都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或者重新进行质证的程序。为啥要这么做。这是为了能保障对方当事人有权利去查看这些新证据,并且可以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质证这个过程,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去进行质疑、说明还有辩驳的一个过程。只有让对方清楚地知道新提交的证据到底是啥内容,他们才能进行有效的质证。要是对方都不知道有新证据,那怎么去质证。只有做好了这些,才能更好地让法庭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最后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2025-01-09 21: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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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等程序里,开庭之后再次提交的证据,通常是要给到对方的。这一做法与证据交换以及质证的相关规定是相符合的。
按照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责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要是在开庭之后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法院通常会安排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或者重新进行质证的程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对方当事人能够查看新证据,并且能够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质证这个过程,主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只有让对方清楚知晓新提交的证据内容,才能够进行有效的质证,进而有助于法庭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

2025-01-09 19: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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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咱国家的民事诉讼这类程序里头,那开庭之后再次递交的证据,通常是得给到对方的。这做法可是完全符合证据交换以及质证的相关规定。
按照证据规则来讲,当事人有责任在规定好的举证期限里头把证据给提交。要是开庭之后出现了新的证据要提交,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组织双方去进行证据交换,或者重新搞个质证的程序,这是为了能保障对方当事人有权利去查看新的证据,还能发表他们的质证意见。质证这事儿,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去进行质疑、说明还有辩驳的一个过程。只有让对方清楚地知道新提交的证据到底是啥内容,才能够展开有效的质证,这样一来,就特别有助于法庭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最后也能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判。就好比盖房子一样,证据就像是一块块砖头,而质证,就像是把这些砖头一块一块地检查、摆放整齐,只有这样,才能把房子盖得稳稳当当的,让大家都心服口服。

2025-01-09 17:1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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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咱们国家的民事诉讼这类程序里,开庭之后要是再提交证据,通常得给对方一份。这可是符合证据交换以及质证的相关规定。按照证据规则来说,当事人有责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把证据提交好。要是开庭后有新的证据要提交,法院一般就会组织双方去进行证据交换或者重新质证的程序,这样就能保证对方当事人有权利去查看新证据,还能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质证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去提出疑问、进行说明以及进行辩驳的一个过程,只有让对方清楚知道新提交的证据内容,才能够进行有效的质证,这样才有助于法庭把案件的事实给弄清楚,然后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2025-01-09 15:25:29 回复

你好!除非是法律所规定的新的证据,即

1)在一审中,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在一审中,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3)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5)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6)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否则,即使提供,也不会为法庭采纳。此复!

多次开庭的情况也还是有的,但多半是有些事实认为没有查明或是其他一些原因.有了新证据能否开庭很难讲,因为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超过举证期限之后是不能再提交证据的,而且对于所谓的新证据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你要看一下你的新证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议你先向写个要求再次开庭的申请,再来阐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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