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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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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割财产有异议除了上诉还有什么

李** 四川-南充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09 18:20:17 357人阅读

对于分割财产有异议除了上诉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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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在财产分割方面存有异议,除了选择上诉这一途径之外,还能尝试其他一些办法。
其一,协商调解是个不错的选择。双方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自行协商,各自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共同探讨出一个新的财产分割方案。倘若自行协商有困难,也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机构来介入,像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类专业的机构,它们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调解技巧,能够帮助双方更好地沟通交流,从而重新确定更为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这种方式相对比较灵活,而且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成本,能在较为平和的氛围中解决问题。
其二,要是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那么申请再审是可行的。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再次审查的程序,不过这需要满足法定的再审事由,并且要严格遵循法定的再审程序。只有在确有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再审才有可能成功,从而对财产分割进行重新调整。
其三,如果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和分割,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01-09 22: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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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时,除了上诉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途径可供尝试。
其一,可以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可以自行进行协商,彼此沟通想法和需求,努力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方案。也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像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类机构,它们具备专业的调解能力,能通过调解促使双方重新确定财产分割事宜。这种方式较为灵活,而且成本相对较低,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成本。
其二,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那么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不过需要满足法定的再审事由,并且要严格遵循法定的再审程序。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
其三,如果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此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让对方的不当行为得到纠正,保障当事人应得的财产份额。

2025-01-09 21:0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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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对财产分割这块有不同意见,除了上诉这条路,还能试试别的办法。咱先来说说协商调解。这就好比两个人坐下来好好聊聊,自己商量商量,或者找个第三方的调解机构来帮忙,像人民调解委员会之类的。通过这种方式,能重新商量确定财产分割的方案,而且特别灵活,花费也不高,不用费太多力气就能把事儿给解决了。
接着,如果当初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存在欺诈、胁迫这些情况,那就可以申请再审。再审,就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再重新审查一遍的程序,不过得满足法定的再审事由,还得按照法定的再审程序来走。
另外,如果后来发现对方偷偷地把夫妻共同财产藏起来,或者转移走,又或者变卖、毁损,那可不能就这么算了,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可是咱的合法权益,可不能让对方给轻易糊弄过去。总之,遇到财产分割有异议的情况,咱可不能慌,得冷静下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去解决,把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给争取回来。

2025-01-09 19:4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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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对财产分割有不同意见,除了上诉之外,还能试试这些办法。一开始,可以商量着来调解。双方自己商量商量,或者找第三方的调解机构帮忙,像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类的,通过大家一起商量,重新制定财产分割的方案,这种方式很灵活,花费也不高。接着,如果当初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那就可以申请再审。再审就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重新审查的一个程序,不过得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还要按照法定的再审程序来办。
另外,如果发现对方有把夫妻共同财产藏起来、转移走、卖掉或者损坏等行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01-09 19:35:18 回复

对于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同时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你是在去年10月离婚的,未超过第九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因此,你可以向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你是否能享有胜诉权,就要看你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将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同居析产引纠纷2000年年初,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居住在坐落于金光商场以南原告的房屋内。后被告不愿在该房居住,原告将此房卖掉后购买了位于夏邑县糖酒公司院内的三室一厅单元住房一套。原告向房屋开发商A交纳了购房款53000元,并以其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称其交给原告40000元购买此房及双方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参与了原告生意的经营,并曾因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住院。双方发生矛盾后,曾于2002年10月1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男方给女方5000元,同居前的财产各人归各人所有,今后再无财产纠纷”。见证人B,王某某签字并按了指印。后被告不同意协议内容,于是原告向人民提交诉状,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判决: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人民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一处,是原告卖掉旧房后购买。被告称其交给原告40000元。买房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没有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原告给被告5000元,被告称原告给其5000元后其又收回去,是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且又未证明该5000元由原告拾得,因此原告没有再付款的义务。鉴于被告现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且无固定的生活收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给被告一定的生活帮助费。律师说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法律规定按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主张按份共有的,应当予以证明,无法证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各向接受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一般成作为个人财产;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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