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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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销售收入的金额的确认是依据合同还是发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如题所述,简单地说,在依法开具发票的前提下,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发票,但并不尽然,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收入与开票行为或存在时间差异,那么,如题表述也就只能作如上片面的答复。
2,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不开票收入事项、合同未予明确交易金额等情形,那么,如题所指的答复也就难以确定。
3,一般地,收入额应予如实按照财税相关规定以实际经营交易进行确认,并非单纯依据某一未予明确的特定事项进行确认。
4,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数额是法律处罚的主要依据,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以个人数额作为处罚的标准不存在问题。多少就担负多少责任。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刑罚的适用与单独犯罪相比要复杂得多,个人所占有的赃款数额不一定就是担负罪责的唯一考量因素,最高人民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数额”,对于主犯,是指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的总数额,不能只按其个人分得的具体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则可以按照其实际分得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依据这个规定,如果你亲戚在这起共同的案件中,起的是主要作用并被认定为主犯,那么他就要对的总额负责。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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