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无效,业主可经由街道办事处、住建局物业科、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撤销,也可以起诉侵权予以撤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任职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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