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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没有偿还的债务怎么办

李* 黑龙江-齐齐哈尔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1.10 09:20:12 301人阅读

企业破产后没有偿还的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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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未偿还债务的处理遵循一定法律程序。通常按破产清算结果处理,企业资产变卖、分配用于偿债,资产分配完若还有债务未清偿,债权人一般不能向企业主或股东个人追讨。

1. 一般情形下,破产清算后剩余债务无需个人承担。这是基于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保障了股东的有限责任权益,维护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性。
2. 特殊情况下,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防止股东利用法律漏洞损害债权人利益。

企业应规范运营,股东要合法行使权利。债权人要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发现异常及时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10 15: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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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破产后若有未偿还债务,通常会依据破产清算结果来处理。在破产清算阶段,企业资产会按法律规定进行变卖、分配,以此偿还各类债务。也就是说,企业资产会被合理处置,用于尽可能还清欠款。
2. 当资产分配完毕后,若还有债务没还清,一般而言,债权人不能再找企业主或股东等个人索要剩余债务。但特殊情况需另当别论,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时。
3. 这种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让股东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之,处理企业破产后的未偿还债务,既要遵循破产清算结果,又要结合具体法律事实和规定判断有无其他责任主体担责。

2025-01-10 13:1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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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企业破产后未偿还债务的处理
企业破产后,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企业的资产会被依法进行变卖、分配,以此来偿还各类债务。当资产全部分配完毕后,如果还有债务没有得到清偿,通常债权人就不能再向企业主或者股东等个人去追讨剩余的债务了。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是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企业破产后未偿还债务的处理
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此来逃避债务,那么债权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如,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无法区分,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股东滥用权利,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1-10 12:2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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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破产后未偿还的债务通常按破产清算结果处理,一般债权人无法再向企业主或股东等个人追讨剩余债务,但存在特殊情况时,股东可能需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1、正常情况下,企业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其资产会依法变卖、分配以偿还债务。当资产全部分配完毕后,即便还有债务未清偿,基于有限责任原则,债权人通常不能再向企业主或股东个人追讨,这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2、特殊情形下,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对企业破产后债务处理的具体法律问题还有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2025-01-10 11:0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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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正常破产清算情形下,企业资产依法变卖、分配后用于偿债,若还有债务未清偿,债权人通常不能再向企业主或股东个人追讨。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原则,保护股东等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2)特殊情况时,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此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股东利用规则恶意逃债。
(3)总体而言,企业破产后未偿还债务处理以破产清算结果为主要依据,同时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和规定判断责任主体。
提醒:
债权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判断是否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等特殊情况,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10 10:01:58 回复

企业改制中,越来越多的开始采用破产这种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破产了,针对破产,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该怎么办?应当积极申报债权。
一、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 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企业破产,债权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

对于破产企业债务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三是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 %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的支持。(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 )如不是最高人民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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