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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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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名下没有财产离婚怎么办

陈** 河南-鹤壁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11 10:48:50 338人阅读

丈夫名下没有财产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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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里,即便丈夫名下瞧不出啥明显财产,咱也有招儿处理。先得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来个大排查,像工资进账、投资赚的钱、住房公积金之类的都别放过。要是发现有偷偷藏起来或者转移走财产的事儿,那就得重新分财产。
再者,得把以后可能会有的财产权益考虑进去,比如那些没到期的债权啥的。分财产的时候,还得瞅瞅双方谁有错,没过错的那方还能争取要点儿赔偿。要是双方咋都谈不拢财产咋分,那就直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
总之,可不能因为丈夫现在名下没财产,就把财产分割的事儿给忽略了,得全面、合理地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可不能马虎。

2025-01-11 17: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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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里,就算丈夫名下看起来没什么财产,还是有办法处理的。咱们先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好好清查一遍,像工资收入、投资赚的钱、住房公积金之类的,都得算上。要是发现有偷偷藏起来或者转移走财产的情况,那就能要求重新分财产。然后,还要想想以后可能会有的财产权益,比如说没到期限的债权之类的。分割财产的时候,得考虑双方谁有错,没犯错的那一方还能要求适当的赔偿。要是双方商量不好怎么分财产,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情况来做出判决。
总之,可不能因为现在丈夫名下没财产就不管财产分割的事儿,得全面地、合理地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公平。

2025-01-11 16:1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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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子里,就算丈夫名下没啥显眼的财产,也有办法处理。咱先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好好清查一遍,像工资收入、投资赚的钱、住房公积金之类的都别落下。要是发现有偷偷藏起来或者转移财产的情况,那就能要求重新分财产。然后,还得想想以后可能会有的财产权益,比如没到时间的债权啥的。分财产的时候,得考虑双方谁有错,没过错的那方还能要求适当的赔偿。要是双方咋都商量不到一块,决定不了怎么分财产,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
总之,可不能因为丈夫现在名下没财产,就把财产分割的事儿给忽略了,得全面、合理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025-01-11 14:2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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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这个事儿里头,就算丈夫名下瞧着没什么明显的财产,那也还是有办法去处理的。,能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给好好清查一遍,像工资收入,那可是两口子一起努力挣来的;投资收益,说不定丈夫偷偷在外面搞了些投资;还有住房公积金,这也是夫妻共同的财产。要是发现有偷偷藏起来的,或者把财产给转移走的情况,那可就得要求重新分割。

再,还得考虑未来可能会出现的财产权益,比如说那些还没到期的债权啥的。而且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一定要把双方的过错情况给考虑进去,没过错的那一方,是可以主张要适当的赔偿的。

要是夫妻俩咋都商量不到一块儿,没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可就得上法院去打官司,让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情况来做出判决。
总之,可不能仅仅因为丈夫现在名下没啥财产,就把财产分割的问题给忽略掉,得全面地、合理地去处理夫妻共同的财产,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5-01-11 13:0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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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这一特殊情境中,就算丈夫名下瞧不出有啥明显的财产,还是有一些途径可以用来处理的。
一开始,得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给好好清查一遍,像工资收入、投资赚的那些钱、住房公积金之类的,都得算进去。要是发现有偷偷藏起来,或者把财产转移走这类情况,那就能要求重新来分割财产。
接着,还得考虑未来可能会出现的财产权益,比如说那些还没到期限的债权之类的。而且,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得把双方的过错情况给考虑周全,没过错的那一方是可以要求得到适当赔偿的。要是双方怎么都没法在财产分割这件事上达成一致,那就可以向法院去提起诉讼,让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具体的情况来做出判决。
总而言之,可不能仅仅因为丈夫现在名下没有财产,就把财产分割的问题给忽视掉,得全面地、合理地去处理夫妻共同的财产。

2025-01-11 11:08:5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再婚的奚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与三个继子女为丈夫和丈夫前妻留下坐落于上海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的继承产权份额发生争议,并告上。7月5日,上海市闸北对该案作再婚的奚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与三个继子女为丈夫和丈夫前妻留下坐落于上海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的继承产权份额发生争议,并告上。7月5日,上海市闸北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奚女士享有丈夫婚前财产的三十二分之五。
奚女士诉称,6月其与再婚丈夫胡天赐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丈夫胡天赐身患多种疾病,对其照顾护理直至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现要求继承丈夫和丈夫前妻的房屋产权份额。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胡天赐与生母张兰花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
认为,奚女士和三个继子女都为胡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是胡天赐与前妻张兰花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张兰花所有。因张兰花先于胡天赐去世,张兰花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胡天赐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承八分之一,胡天赐拥有的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胡天赐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即奚女士和三个继子女各继承三十二分之五。

【法律意见】
可以由其妻子、子女、父母参与均分,但有其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先提取至成年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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