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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请律师费用谁出来的

罗* 江苏-盐城 交通事故诉讼咨询 2025.01.11 17:01:18 442人阅读

交通事故律师费用谁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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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请律师的费用由委托方即当事人承担,特殊情况下,对方可能需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用。
法律解析:
1、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看,律师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所以费用通常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当事人承担,这是一般原则。
2、特殊情况方面,若法院判定对方存在过错且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用合理时,对方可能担责。不过,这不是普遍情形,要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判断。例如,在一些侵权责任纠纷的交通事故中,若侵权方行为恶劣、过错明显,法院综合考虑后可能判决其承担律师费用。
如果您涉及交通事故相关纠纷,对律师费用承担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11 18: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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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请律师的费用一般由委托方即当事人承担。这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依当事人委托提供服务,费用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1. 常规情况:在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律师,需自行承担费用。这是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符合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保障了律师服务的有偿性和委托行为的自主性。
2. 特殊情况:若法院判定对方存在过错且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用合理,那么对方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但这不是普遍情形,要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判断。

建议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前,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并写入合同;若认为对方应承担费用,要积极提供证据,争取法院支持。

2025-01-11 17:5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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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形下:
交通事故请律师的费用是由委托方也就是当事人来承担的。这是因为存在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律师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才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的费用通常会在委托合同里明确写清楚。所以在大多数正常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要自己承担请律师的费用。

(二)特殊情形下:
当法院判定对方存在过错并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认为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用是比较合理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就有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律师费用。不过这种情况不是普遍存在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虽然该条未明确提及律师费,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合理的律师费作为其他合理费用判定由过错方承担。

2025-01-11 17:3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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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请律师的费用由委托方也就是当事人承担。这是因为存在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律师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相关费用会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特殊情况下,若法院判定对方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法院认为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用是合理的,那么对方可能需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用。不过这种情况并非普遍存在,具体是否由对方承担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提醒:
交通事故案件情况各异,对于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若难以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11 17:2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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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中请律师的费用,一般是由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来承担。因为这涉及委托代理关系,律师是按照当事人的委托来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费用会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里明确写清楚。
2.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法院判定对方有过错,并且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觉得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用是合理的,那么对方就有可能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律师费用。
3. 但要注意,这种情况不是普遍存在的。具体是否由对方承担,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总体而言,通常都是当事人自己承担请律师的费用。

2025-01-11 17:03:17 回复

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就可以,现金还是转账还是支付宝都可以的。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
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
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
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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