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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买的厂房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苟* 上海-崇明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13 06:16:57 401人阅读

夫妻共同买的厂房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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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购买的厂房离婚时的分割方式:若双方能协商一致,可自行约定厂房的归属及补偿等事宜,这样能避免诉讼带来的麻烦和成本,尊重双方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若协商不成,根据厂房的实际价值、出资情况等进行分割:共同出资的部分视为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这样能保证双方在财产上的公平性。

法律依据:
同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3、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这体现了对婚后共同参与还贷一方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厂房: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该方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未明确只归一方的,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原则,避免了因财产来源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025-01-13 11: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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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买的厂房离婚时这样分:要是双方能商量好,就自己定厂房归谁、咋补偿等事儿。要是商量不好,就按厂房实际价值、出资情况等来分。一起出的钱算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不过要注意,要是一方婚前买的厂房,婚后一起还贷款,那婚后一起还的钱及其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
另外,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得到厂房,要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给一方,那这就是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分;没明确只给一方的,就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

2025-01-13 09:4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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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购买的厂房分割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能协商则自行约定,协商不成依实际价值等因素,共同出资部分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另一方可请求分割。婚后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财产,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归一方则为其个人财产,未明确则视为共同财产分割。
提醒:
分割厂房时要注意收集出资等相关证据,明确财产性质。同时,不同案情处理方式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13 08:0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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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共同购买的厂房离婚时一般按协商或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共同出资部分平均分割,婚前购买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婚后通过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未明确的视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解析: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夫妻共同购买的厂房,从法律角度看,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当面临离婚时,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厂房的归属以及相关补偿等事宜,这体现了民法中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若协商不成,就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共同出资的部分,毫无疑问应视为共同财产,按平均分割的原则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情况,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虽然厂房本身可能是一方婚前财产,但为了公平起见,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这是对婚后双方共同努力的一种认可。至于婚后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那么就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若未明确只归一方,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能避免因财产归属不明而引发的纠纷,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如果您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专业法律帮助,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或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2025-01-13 07:2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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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购买的厂房离婚时通常依协商或实际情况分割。若协商一致可自行约定;协商不成则根据价值、出资等分割,共同出资部分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未明确只归一方的视为共同财产分割。

解决措施和建议:
离婚时夫妻应尽量协商厂房分割事宜,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对于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情况,要明确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在继承或受赠财产的问题上,提前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因归属不清引发纠纷。若无法协商,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

2025-01-13 07:02:1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财产均归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变(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财产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原则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须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存续其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如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6)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8)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律师:我在结婚前后曾先后购买了多处房产,现因夫妻关系紧张,准备离婚。请教戴律师: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有些什么规定呢杜先生杜先生:根据我国新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各自所有,一般不存在分割的问题。而对于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则属于,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针对夫妻共有私房的特点,分割时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
(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一,实际分割。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

二,折价分割。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
(2)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单位对职工采取优惠售房政策,根据工资、职务、级别、实际居住年限等确定优惠标准发售房屋。这类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享有登记产权和,但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称为部分产权房屋,对产权部分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优惠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一般来说,单位优惠售房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本单位职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优惠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一方享有优惠房产权。因此,除非优惠售房单位同意,一般将房屋产权确定给该单位职工享有,由获得产权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二,现实房价应高于购房价。基于优惠房屋的优惠性,购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如果以原购房价作价补偿进行分割,对于未获得产权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在处理这类房屋时,通常考虑当时购房的情况,结合现在的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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