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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荒地被压了怎么处理

蔡** 广西-来宾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1.13 14:20:59 391人阅读

自己开荒地被压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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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被压时,首先得判断压地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是合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可找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补偿,像土地恢复费用、农作物损失等实际损失都应合理补偿。要是压地行为不合法,就有权让侵权方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基层组织反映来调解。调解不成能向法院起诉,让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赔偿损失。在整个处理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证据,例如土地使用证明、被压前后的照片等,这能在维权时有力地证明自身权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
一是积极判断压地行为的性质;二是按照合法与否的情况分别采取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调解、诉讼等手段;三是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留,这是维权的关键。

2025-01-13 19: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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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荒地被压时,先得判断压地行为是否合法。要是合法的像基础设施建设之类的,能跟有关部门或单位商量补偿的事,让他们按实际损失给合理补偿,像土地恢复和农作物损失这些方面。
2. 压地行为不合法的话,有权利让侵权者停止侵权并恢复原样。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基层组织反映,求他们来调解。要是调解不好,就能去法院起诉,让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之类的。
3. 在处理这事儿的过程中,要把相关证据保存好,像土地使用证明、被压前后的照片等,这样维权时就能有力地证明自己的权益了。

2025-01-13 17:2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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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开荒地被合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为压了:
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补偿事宜。明确指出自己在土地上的实际损失,像土地恢复需要花费的钱以及农作物损失等,要求他们给予合理补偿。

(二)如果开荒地被不合法行为压了:
要求侵权方马上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且把土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基层组织反映情况,让他们介入调解这件事情。
要是调解没有成功,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让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不管是哪种情况,在整个处理过程当中:
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例如能够证明自己使用这片土地的证明,还有土地被压之前和被压之后的照片等,这样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就可以强有力地证明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025-01-13 17:1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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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荒地被压时,压地行为合法就协商补偿,不合法就要求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且处理过程要注意保留证据。
法律解析:
1、对于合法压地行为,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人土地权益造成损害应给予补偿。这是基于公平原则,补偿内容涵盖土地恢复费用、农作物损失等,是对被损害权益的合理弥补。
2、若压地行为不合法,这侵犯了开荒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权益受侵方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恢复土地原状。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基层组织反映寻求调解,也是一种合理的解决途径,这符合我国多元解决纠纷的法律理念。若调解无果,向法院诉讼是最后的维权手段,侵权方需承担包括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在整个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明、照片等证据是维权的关键,能有力支撑自己的权益诉求。
如果你在开荒地被压后的维权过程中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的律师或者相关法律机构进行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2025-01-13 15:4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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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当开荒地被压时,需先判定压地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合法的基础设施建设类行为,有权利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补偿,补偿要涵盖土地恢复费用、农作物损失等实际损失。
2. 若压地行为不合法,被侵权者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可先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基层组织反映来进行调解。
3. 调解不成时,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让侵权方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4. 整个处理过程中,必须保留土地使用证明、被压前后照片等相关证据,这对维权中权益的证明至关重要。

提醒:
不同的压地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若对压地行为的合法性存疑或不知如何维权,建议进一步咨询。

2025-01-13 15:03:38 回复

《土地法》限定,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谁先开荒谁有使用权,但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  开荒地被征用后的赔偿归当时的所有者。但是所有者的确定有以下法律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限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准许,能够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久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限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持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到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持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议返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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