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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和解还需要交执行款吗

杨* 江西-鹰潭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1.13 16:57:29 456人阅读

强制执行后和解还需要交执行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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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后达成和解,是否需交执行款取决于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若约定需支付则仍需缴纳,若明确免除则无需缴纳。
法律解析:
1、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支付执行款时,此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下需按约定缴纳执行款。
2、若和解协议明确免除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义务,且该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那么依据协议内容,被执行人就无需再交执行款。
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到强制执行和解及执行款缴纳等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自身的法律事务,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2025-01-13 21: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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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达成和解涉及执行款缴纳问题,需依据和解协议具体内容确定。
1. 若和解协议约定需支付执行款,那么该款项应按约定履行。因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一旦明确规定了支付义务,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遵守约定。
2. 若和解协议明确表示免除了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义务,且协议合法有效,那么无需再交执行款。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对待和解协议的签订,确保条款清晰明确。在审查和解协议时,要仔细确认其中关于执行款的相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25-01-13 21:1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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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强制执行后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约定需支付执行款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因为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约定的支付执行款条款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所以需要按此执行。
(二)若和解协议明确表明免除了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义务,并且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被执行人就无需再缴纳执行款。合法有效的协议能够确定双方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明确免除了执行款义务,就应当尊重协议的约定。
(三)在具体判断是否需要交执行款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明确其中关于执行款的相关条款,从而准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25-01-13 19:5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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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强制执行后达成和解,若和解协议约定需支付执行款,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具有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以了结执行相关事宜。例如,协议写明分阶段支付一定金额,那付款方就需按时足额支付。
(2)若和解协议明确免除被执行人执行款义务,且协议合法有效,就无需再交执行款。比如,双方协商后,基于某些合理原因达成免除的共识。
(3)判断是否需交执行款,关键在于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要仔细审查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提醒:
签订和解协议时务必谨慎,明确各项条款,避免后续因执行款问题产生纠纷。若对协议内容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13 19:1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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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执行后达成和解,若和解协议里有支付执行款的约定,那这笔钱是要交的。毕竟和解是双方自己商量出来的结果,既然约定好了一方要给另一方钱来解决执行的事儿,就应当按约定去做。
2. 要是和解协议清楚表明免除了被执行人交执行款的义务,而且这个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被执行人就不用再交这笔钱了。
3. 总之,是不是还得交执行款,得看具体的和解协议内容。要认真查看协议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样才能清楚执行款的缴纳问题。

2025-01-13 17:31:3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一审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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