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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劳务工算不算劳动关系

母** 黑龙江-大庆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1.15 07:26:52 376人阅读

长期劳务工算不算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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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判断长期劳务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第一步需要看双方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比如说,用人单位得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得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如果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那就不太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二)接着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得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得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例如,单位规定了上下班时间、考勤制度等,劳动者需要遵守,单位给劳动者安排具体的工作任务,劳动者按照要求完成,这种情况下就比较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如果劳动者工作安排很灵活,不受单位这些规章制度的约束,那可能更倾向于劳务关系。
(三)最后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单位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工作,那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比如在一个工厂里,工人从事的生产工作就是工厂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但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单位业务没什么关联,就不太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025-01-15 13: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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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劳务工的关系认定并非固定,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关键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符合就是劳动关系,反之则为劳务关系。
2. 劳动关系的判断有明确要素。
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其二,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安排工作。
其三,劳动者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3. 若长期劳务工与雇主是平等主体,工作安排灵活,报酬结算基于双方约定而非劳动法规,倾向劳务关系;若符合劳动关系要素,即便叫“劳务工”,也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2025-01-15 12:5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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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主体资格是关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基础条件,若主体不适格,很难构成劳动关系。
2.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适用其规章制度,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例如按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等,体现出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性。
3. 劳动内容关联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比如单位是制造企业,工人从事的生产工作就是业务组成部分。若只是临时帮忙性质,与业务关联不大,则可能是劳务关系。当工作安排灵活、报酬基于双方约定而非劳动法规时,倾向劳务关系。
提醒:
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若对自身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存疑,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15 11:0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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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长期劳务工不一定算劳动关系,需根据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来判断,符合则为劳动关系,不符合则为劳务关系。
法律解析:
1、劳动关系的认定有明确要素。
其一,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具备相应资格。例如,企业作为用人单位要有合法经营资质,劳动者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等。
2、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劳动。像在工厂中,工人需遵守工厂的考勤、生产规范等制度,按安排进行生产工作并获取报酬。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比如餐厅服务员的工作就是餐厅经营业务的一部分。若长期劳务工与雇主是平等主体关系,工作灵活且报酬结算基于双方约定,更倾向劳务关系。但符合劳动关系要素,即便称“劳务工”也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若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界定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1-15 09:2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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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劳务工的关系认定不能一概而论,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 劳动关系认定要素明确。
一是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具备相应条件;
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需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三是劳动者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2. 劳务关系有其特点。若长期劳务工与雇主是平等主体,工作安排灵活,报酬结算基于双方约定而非劳动法律法规,这种情况更倾向于劳务关系。

对于长期劳务工关系认定,建议双方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管理方式等,签订清晰合同。企业应准确界定用工关系,依法履行义务,避免法律风险;劳务工也应了解自身权益,维护合法利益。

2025-01-15 09:05:2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理事长:是理事会的召集人,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调人。董事长:是责任股份制公司董事会的最高首长,也是公司的最大股东.更是公司最高权利决策者。
2、除了理事长、董事长外还有个执行长。执行长:是施行执行职责的最高首长.他只对董事长负责。
3、农村信用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清楚什么是监事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一人(又称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及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领导下执行公司整体的管理工作。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主要是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监事有权对董事长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长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长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长予以纠正;董事长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监事会在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之后,可以向人民提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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