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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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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有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杨* 新疆-哈密 同居咨询 2025.01.15 11:10:08 488人阅读

解除同居关系有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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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若解除同居关系一方不同意,虽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法律解析:
1、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的确不受保护,所以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当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实际问题时,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了。
2、在财产分割上,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的归个人,共同购置财产会按出资等情况分割。比如一方能证明某房产是自己单独出资购买,那该房产就归其个人;若为共同出资,则按出资比例等分割。
3、对于子女抚养,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例如一方经济条件好、生活环境稳定,可能更有利于获得抚养权。
诉讼过程复杂,证据材料准备很关键。若你对同居关系相关的诉讼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15 15: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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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若一方不同意,可通过诉讼解决。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不过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会依法处理。
1. 财产分割方面,个人财产能证明的归各自所有,这能保障个人财产权益。共同购置财产则按出资等情况分割,比如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权益。
2. 子女抚养问题上,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要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比如经济条件好、生活环境稳定的一方可能更具优势。
建议在诉讼前,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财产购置凭证、自身经济状况证明等。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确保自身主张能得到有效支持,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15 14:4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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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一方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而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时,确实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为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只有在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纠纷时,法院才会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财产分割方面,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些财产是个人财产,比如个人在同居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在同居期间明确是用个人的资金购买且用于个人用途的财产等,那么这些财产就应当归各自所有。而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进行分割。例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那么就可以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来确定对该汽车的分割份额。
(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来作出判决。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哪一方有更稳定、充足的收入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生活环境方面,包括居住条件是否安全、舒适,周边是否有适合子女学习和成长的配套设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25-01-15 13:4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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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一方不同意解除时,不能单纯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但若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实际问题,法院会受理。例如,同居期间购买了房产,就需要确定房产的归属及分割方式。
(2)财产分割上,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的归个人,共同购置财产按出资等合理分割。比如一方能拿出购买某贵重物品的付款凭证,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3)子女抚养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综合经济、生活环境等多因素判定。如一方经济稳定、居住环境良好,可能更有利于获得抚养权。
提醒:
涉及同居纠纷诉讼,要注重证据收集,比如财产购置凭证等,案情复杂时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1-15 12: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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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一方想要解除同居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时,诉讼是一种解决途径。要知道,同居关系本身法律是不保护的。
2. 不过,在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财产分割时,能证实是个人财产的,那就各自拿回去;共同买的财产,会按照出资等状况来分。
3. 子女抚养这块,是以对孩子成长有利为准则,会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生活环境等。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形依法判决。
4. 诉讼过程往往比较复杂,所以一定要准备好充足的证据材料,来支撑自己的诉求。

2025-01-15 11:36:09 回复

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受理,这是根据同居的不同情况而定:
(1)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解除同居关系人民不予受理。如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应当受理。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对此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3)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是由来已久的社会现象,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由于迫于城市生活的压力,选择了先同居后结婚的方式,导致很多同居问题的发生。这种情况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因为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解除同居关系也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那么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小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是不予受理的。双方只要自动解除,不再共同居住就可以了。
二、解除同居关系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是不会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的。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小梅与小强属于“未婚同居”关系,这种关系虽然法律未加以干涉,但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法律给了未婚男女一个意思自治的私人空间,双方如果自愿选择了这个法律并不给予保护的生活方式,那么双方的关系只能受道德规范的调整了。换言之,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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