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后,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解决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限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组织能够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出5%超出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出3%超出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出2%超出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出1%超出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出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组织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组织的原由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组织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法花费,应当由被执路人负担。” 根据上述限定如果拍卖成交的将由买受人向拍卖组织支付佣金,如果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组织的原由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组织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法花费,应当由被执路人负担。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主要看涉及的拍卖标的是否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赃物或赃款购买的物品。动产或不动产,如果是就应当停止拍卖,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行决定是否拍卖。
2、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可以参考适用。
3、《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通字[1998]3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明知”的含义,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
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
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
3)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
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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