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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买菜后摔倒算工伤吗

张* 云南-保山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1.21 07:43:20 414人阅读

下班路上买菜后摔倒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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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路上买菜后摔倒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需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特定事故伤害,而摔倒不属于此类情形。

1. 常规判断:买菜后摔倒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交通事故等伤害类型,一般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 特殊情形:若能证实摔倒与工作有特定关联,比如因工作致使身体突发不适进而摔倒,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3. 证明难度:但在实际中,要证明这种关联存在较大难度。

建议职工若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病历等资料。若认为摔倒与工作有关联,可尝试收集能证明关联的证据,如工作强度记录、同事证言等,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25-01-21 12: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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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路上,要是遭遇交通事故等伤害,且自身不是主要责任方,像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这类,那就能认定是工伤。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2. 而下班路上买菜后摔倒,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故伤害范畴,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为工伤认定在这方面有特定要求。
3. 不过呢,要是能证实摔倒和工作有特别的联系,比如因工作致使身体突然不舒服然后摔倒,或许有认定工伤的特殊可能。但在实际操作中,要证明这点是比较困难的。
4. 总的来说,单纯买菜后摔倒通常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常规情况。

2025-01-21 11:4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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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职工下班路上买菜后摔倒,由于不属于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所以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工伤需满足特定条件,而这种单纯摔倒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常规情形。
(二)特殊情形下,如果想要认定为工伤,需要证明摔倒与工作有特定关联。比如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身体突发不适从而摔倒。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往往比较难证明,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例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身体不适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工伤认定在上下班途中有明确的限定条件,单纯的摔倒不在此列,除非能证明与工作有特定关联。

2025-01-21 10:2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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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下班路上买菜后摔倒,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能证明摔倒与工作有特定关联,存在认定为工伤的特殊情形,不过实践中较难证明。
法律解析: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需满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条件。下班路上买菜后摔倒,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事故伤害范畴,所以通常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常规情形。
2、然而,若能证实摔倒与工作存在特定关联,比如因工作原因致使身体突发不适进而摔倒,从法理角度存在认定工伤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要证明这种关联存在较大难度,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强度记录等相关材料来支撑。
若你对下班途中摔倒能否认定工伤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进一步咨询,以明确具体情况。

2025-01-21 09: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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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在上下班途中有明确限定,需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特定事故伤害。下班路上买菜后摔倒,不属于该条例中列举的事故伤害类型,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
2. 特殊情形下,若能证实摔倒与工作有特定关联,比如因工作致使身体突发不适进而摔倒,理论上有认定工伤的可能。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关联的证明难度较大,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工作强度记录、身体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来支撑。
3. 总体来说,单纯买菜后摔倒通常不符合工伤认定常规情形。

提醒:
若遇到类似情况且认为与工作有关联,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1 08:38:10 回复

不算,上班途中骑车意外摔伤不算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 (四)患职业病的;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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