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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吗

罗** 湖南-长沙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01.21 10:49:16 325人阅读

两人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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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两人公司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存在特定情形时股东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在两人公司的情形下,若依法设立且符合相关条件,股东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这能有效降低股东的风险,鼓励投资和创业。然而,若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债务无法与股东个人债务区分开,或者股东过度控制公司,随意利用公司进行不正当交易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时股东就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由逃避责任,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两人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有疑问,或者担心自己的公司可能存在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25-01-21 15: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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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公司依法设立且符合条件通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但若股东滥用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承担连带责任,如财产混同、过度控制等。
解决措施及建议:公司应规范财务制度,明确区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避免混同。股东要依法行使权利,不能过度控制公司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股东的不当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在设立两人公司时,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2025-01-21 13:3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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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人公司若依法设立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通常只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两人设立公司,各自认缴一定出资额,公司在经营中产生债务,就以公司全部资产来偿还,甲、乙仅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然而,若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股东就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用,使得公司债务无法与股东个人债务区分,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1-21 13:1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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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两人公司中,若依法设立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股东按认缴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担责。然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像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过度控制公司等情况。
提醒:
设立两人公司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股东权利义务,避免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若担心可能出现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21 12:3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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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有两个人开公司,只要按规定合法设立,还满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那通常就只要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就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给公司负责,公司则用全部资产去扛公司的债务。可要是股东乱来,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想逃避债务,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伤得老惨,那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担连带责任。像股东把公司财产跟自己的混一块儿,或者过度控制公司之类的情况就会这样。
总之,一般两人开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但得留意别整出那些可能让股东担连带责任的事儿。

2025-01-21 12:26:08 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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