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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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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涉枪涉爆单位包括哪些

甯* 上海-奉贤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1.21 15:09:34 482人阅读

公安管理涉枪涉爆单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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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管理的涉枪涉爆单位包括特定制造、销售等企业及使用场所,属公安重点监管范畴并接受严格审批和监督。
法律解析:
根据《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企业,其生产过程关系到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源头安全,一旦管理不善,将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所以需严格审批设立条件,规范生产流程。营业性射击场等使用枪支的场所,虽用于合法活动,但枪支的使用和管理也必须严格把控,以防枪支被滥用。爆破作业单位涉及爆炸物的使用,爆炸物的特性决定了其使用环节的危险性,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作业安全。公安部门通过一系列审批措施,如对单位资质、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如检查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储存、使用情况等,来保障这些单位的安全运营,防止枪支弹药和爆炸物流入非法渠道。如果你对公安管理的涉枪涉爆单位相关法律事宜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1-21 20: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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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的涉枪涉爆单位涵盖制造等企业、使用枪支场所及爆破作业单位,因其业务性质需重点监管。公安部门严格审批和日常监督这些单位的各环节,能确保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涉枪涉爆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严格把控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进出库流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监控系统等,实时监控涉枪涉爆单位的动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025-01-21 19:3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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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制造、销售、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企业,公安部门会严格审查其生产资质、储存条件等,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2、对于营业性射击场等使用枪支的场所,公安部门会对枪支的配备、使用人员的资质等进行严格管理。依据《射击场安全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射击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
3、对于爆破作业单位等涉及爆炸物使用的单位,公安部门会对爆破作业的审批、现场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监管。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2025-01-21 17:4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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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公安管理的涉枪涉爆单位涵盖了制造、销售、储存枪支弹药及爆炸物的企业,还有营业性射击场等使用枪支场所和爆破作业单位等涉爆单位。因其业务与枪支弹药、爆炸物紧密相关,所以成为公安重点监管对象,从设立到运营的各环节都需严格审批与日常监督,以保障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安全,防止其非法流入社会。
提醒:
这些涉枪涉爆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如储存设施的安全性、人员的资质等。不同类型的涉枪涉爆单位在具体监管要求上可能有所差异,如制造企业和射击场的监管重点就不同,建议相关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和合规要求。

2025-01-21 16:4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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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的涉枪涉爆单位,像那些制造、售卖枪支弹药以及储存它们的企业,还有营业性射击场这类用枪的地方,以及爆破作业单位等涉及爆炸物使用的单位。因为它们的业务跟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管理有关,所以就归公安重点监管。公安部门会把这些单位的设立、运营之类的各个环节都严格审批,还会进行日常监督,就为了保证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安全,不让它们跑到非法渠道去,这样就能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

2025-01-21 15:43:2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专属管辖。
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为管辖。
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中级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和基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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