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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里的土地可以传给儿女吗

孙** 湖北-天门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1.22 05:31:13 301人阅读

农村里的土地可以传给儿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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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经营权消灭无法继承。因为家庭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全部死亡则承包主体不存在。
(2)林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儿女可依法继承。这是因为这类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3)农村宅基地方面,其所有权归集体,农户仅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屋农户有所有权,房屋可继承,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儿女继承房屋后可继续使用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提醒:
农村土地权益传给儿女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22 10: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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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土地分为不同类型,能否“传给”儿女需分情况,要依据具体土地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解析:
在农村土地相关权益中,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若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经营权消灭无法继承;不过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儿女可依法继承。再看农村宅基地,其所有权归集体,农户仅有使用权,而宅基地上房屋农户享有所有权,房屋可依法继承,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儿女继承房屋后能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但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权益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影响自身权益。如果您对农村土地能否传给儿女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面临相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2 09: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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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经营权就不存在了,儿女不能继承。
(二)要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儿女可以依法继承。

(三)关于农村宅基地,其所有权归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屋农户有所有权,房屋可继承,儿女继承房屋后按“地随房走”能继续使用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025-01-22 08:1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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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有农用地、建设用地等类别,能否传给儿女要视情况而定。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若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亡,经营权消灭,儿女不能继承。
2. 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的,儿女可依法继承。
3.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户有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可继承,儿女依“地随房走”,继承房屋后能继续用宅基地,但不能单独继承其使用权。
4. 总之,要按土地类型和法律规定确定能否传给儿女。

2025-01-22 07:2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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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能否“传给”儿女的确需分情况讨论。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其继承规定有所不同。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时,承包经营权会消灭,儿女无法继承。因为家庭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儿女可以依法继承,这是基于相关法律对这类特殊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2. 农村宅基地方面,其所有权归集体,农户仅有使用权。但农户对宅基地上房屋有所有权,房屋可依法由儿女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儿女继承房屋后能继续使用对应的宅基地,不过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建议农户及儿女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权益。在涉及土地权益传承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25-01-22 05:54: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你好,因为你的女儿户口未迁出,神州土地的小编认为因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然归你女儿所有。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出租、入股;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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