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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事故怎么赔偿

张* 浙江-湖州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01.24 04:46:18 432人阅读

车上人员事故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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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车上人员事故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交通事故致伤有相应赔偿顺序,非交通事故原因致伤有不同赔偿情形,赔偿项目多样且数额按实际计算。
法律解析:
在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时,交强险保险公司先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这是基于交强险的法定赔偿义务。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最后剩余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依照相关法律赔偿。而对于车上人员自身疾病等非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通常不赔,因为其保障范围主要针对交通事故相关风险。但如果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会依约赔偿。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具体数额要根据实际损失和相关标准算。在实际遇到车上人员事故赔偿问题时,由于涉及保险条款、责任认定等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4 11: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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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致伤赔偿:
  若交通事故使车上人员受伤,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不够的部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赔,还不够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由侵权人赔。
2. 非交通事故伤害赔偿:
  车上人员因自身疾病等非交通事故受伤,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一般不赔。但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会按合同赔。
3. 赔偿项目与数额:
  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损失和相关标准算。

2025-01-24 09: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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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事故赔偿需依据具体情形判定。

1. 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受伤时,交强险先行赔偿。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伤者予以赔偿,这是首要的赔偿渠道,能为伤者提供基本的保障。
2. 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商业三者险在交强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担赔偿责任。
3. 若前两者赔偿后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对于非交通事故原因,如车上人员自身疾病导致的伤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通常不赔,但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会依约赔偿。

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残疾或死亡还有相应赔偿金。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损失,参照相关标准计算。

建议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2025-01-24 07:3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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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受伤时,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交强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负担。

(2)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和额度根据具体保险条款而定。

(3)若仍有不足,按相关法律由侵权人赔偿。对于非交通事故原因(如自身疾病)导致的伤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通常不赔,但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等多项,数额按实际损失及标准计算。

提醒:
不同事故情况赔偿责任不同,具体赔偿问题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4 06:0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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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受伤,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比如限额12万,在此范围内赔付伤者损失。
(二)交强险赔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
(三)若还不够,侵权人按规定赔。

(四)非交通事故原因致伤,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一般不赔,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按合同赔。

(五)赔偿项目有医疗费等,数额按实际损失和标准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5-01-24 05:11:3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标准处罚条例:1。对超员20%以上50%以下的,一律吊扣驾驶证一个月,收回春运证,参加24课时安全教育学习班;凡严重超员50%(含)以上、情节恶劣、车上秩序混乱的长途客车的车主(或车辆承包人)和驾驶员,可视为具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一律收回“春运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客车超员20%以上的旅客,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车辆分流,分流费用由车主(或车辆承包人)或驾驶员承担,严禁只罚款而不分流。满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承担的职能包括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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