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实体店购买的商品是无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并且定制产品更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1.1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限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眼镜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公司未获到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到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和手续的眼镜镜片、眼镜架、批量生产的成镜,但不适用于劳动或职业安全防护用眼镜和验配眼镜(《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行发布)。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区分的具体情况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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