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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抵押登记能否享有优先权

卢** 河北-承德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1.25 14:13:48 460人阅读

抵押登记能否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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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通常不能享有优先权。在法律中,不动产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设立抵押权,动产抵押虽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抵押权,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物的权利在与已办理登记的债权人比较时,优先权难获保障。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像动产抵押未登记且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时抵押权消灭。

解决措施和建议:对于债权人,要明确抵押物类型,如果是不动产务必办理抵押登记;若是动产,为确保优先权,也尽量办理登记。对于司法工作者,要仔细审查案件情况,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判定未抵押登记时是否有优先权。

2025-01-25 19: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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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在不动产抵押方面,明确规定需办理抵押登记,只有登记了抵押权才设立。这是保障交易安全和明确物权关系的重要规定。
2. 动产抵押情况稍有不同,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就设立。然而,未经登记存在风险,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在涉及与善意第三人权益冲突时,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处于劣势。
3.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其对抵押物的权利在与已办理登记的债权人比较时,优先权难以保障。
4. 特殊情形下,如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相应抵押权消灭。未抵押登记是否享有优先权,要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件情形判断。

提醒:
在涉及抵押事务时,一定要明确相关登记规定,不同抵押物登记要求不同,具体情况需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

2025-01-25 17:3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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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享有优先权,但存在特殊情形需根据具体规定和案件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1. 对于不动产抵押,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若未办理抵押登记,从法律上讲抵押权都未成立,自然难以享有优先权。
2.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未登记的债权人虽对抵押物有权利,但已登记的债权人在优先权方面更有保障。例如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时,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消灭。在实际情况中,未办理抵押登记能否享有优先权是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抵押物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涉及善意第三人等。如果您在抵押相关事务中有疑问或者遇到复杂的法律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详细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自己的权利与保障自身利益。

2025-01-25 16:2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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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涉及未办理抵押登记且想争取优先权的情况,首先要确定抵押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若是不动产,由于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基本无法享有优先权,这种情况下,要尽快查看是否有其他可以保障债权的方式,比如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或者债务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对于动产,虽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发现有第三人可能善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第三人非善意,例如第三人明知该动产已经设立抵押的证据。同时,在未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应积极关注抵押物的动向,防止出现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使自己抵押权消灭的情况。
(三)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在发现自己未办理抵押登记而面临优先权无法保障的情况时,要尽快与债务人协商,尝试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以降低自己的债权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规定明确了抵押登记对于不同抵押物的抵押权设立以及优先权的影响。

2025-01-25 15: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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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常来说,没办抵押登记就难以有优先权。在法律里,不动产抵押得办抵押登记,这样抵押权在登记的时候才成立。
2. 动产抵押,抵押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就有了,可要是没登记,碰上善意第三人就没法对抗了。
3. 要是没办抵押登记,债务人不还债时,债权人对抵押物是有点权利的。不过和办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比起来,优先权可能就没保障了。
4. 法律也有特殊情况,像动产抵押没登记,善意第三人拿到抵押物所有权,那这个抵押权就没了。
5. 所以没办抵押登记能不能有优先权,得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子情况来判断。

2025-01-25 15:30:35 回复

您好,关于房产抵押未登记,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案例简介:房产抵押未登记有什么后果2012年3月7日,南昌(楼盘)市某物资总公司向陶某借款,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同时物资总公司以其公司名下的一栋房产的一层提供抵押。同日,陶某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后,物资总公司将借据及抵押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由陶某。当月22日,物资总公司再次向陶某借款,双方又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同时,物资总公司以其公司名下该栋房产的第二层提供抵押。同日,陶某将100万元现金交付给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后,物资总公司将借据及抵押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由陶某。另外,两份合同中所涉抵押房产,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陶某本以为对方提供了房产作抵押,随知因该抵押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判决:房产抵押未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未归还,有被告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及借据为证,证据确凿,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讼,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15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原告主张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因双方借款协议及借据中均未涉及利息的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可主张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对于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因仅交付了房屋产权证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鉴于原告诉请中未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作处理。据此,判决被告南昌市某物资总公司归还原告陶某借款150万元,并承担利息。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可享受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1)抵押物必须有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些财产不能进行抵押(如土地所有权、医院的医疗设施)。如果破产企业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则抵押本身无效,没有优先权的问题。(2)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时,应当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例如:破产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也没有优先权的问题。(3)抵押物尚未灭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限定于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如果担保物在其行使优先权之前已经灭失,则优先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但第三人对担保物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债权人对赔偿金额仍享有优先权。(4)抵押不得撤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清算组可以依法向人民主张撤销。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本条规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物权法》第187条,不享有抵押权。如果认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当某甲不履行债务时,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主要考虑,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条是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3)以招标、拍卖,便于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其成立、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登记,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的发生,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物权法之所以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可以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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