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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内工程量减少的规定

文* 湖南-永州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3.04 13:24:06 18人阅读

一直以来都在建筑工地干活,是那里的一个项目负责人,这段时间天气不太好,所以工程量有所减少,劳动合同内工程量减少的规定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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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于:试用期的期限,为三个月但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不得超 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固定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时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工资试用期不得少于80%,为同一个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位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标准。

2018-03-04 13: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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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内工程量减少的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还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而一个一个月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业雇主和雇员的在就业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和雇佣从成立之日起,“

2018-03-04 13:2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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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目前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5000元。但一般广州、深圳等城市实际操作中以10000元为起点。

减刑、假释裁定书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规定》第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
减刑、假释案件明确庭审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
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规定》第7条至第13条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要求。在庭审参与人员范围上,《规定》第7条除明确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外,还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规定》第8条根据减刑、假释案件本身的特点,对开庭审理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第10、11、12条设计了符合减刑、假释案件自身特点的运行步骤,不再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几个阶段,并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此外,第13条对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提出了要求。 [3]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全面考量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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