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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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人们习惯将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称之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和“前置犯罪”,而洗钱罪称为基础犯罪的“下游犯罪”或“后发性犯罪”。
“上游犯罪”是洗钱犯罪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罪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没有“上游犯罪”这一基础犯罪就不存在洗钱罪。故各国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作了界定。我国刑法修正案(三)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这一规定将“对象性犯罪”界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有着明确的界定,大大缩小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外延。因此在其他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中,即使存在着完全相同的洗钱手段,也不能以洗钱罪定罪量刑,对现实打击洗钱行为相当不利。现行刑法将洗钱的对象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在立法当初固然有其顾虑之处,但在洗钱行为已直指各种财利性犯罪的当前,对贪污受贿、绑架勒索等大量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行为却无法予以打击,执法者的尴尬处境由此可以想见,而大量的洗钱活动的成功,又促进了上述各种犯罪活动的屡禁不止,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无疑减轻了对财利性犯罪的打击,有悖于刑法的价值目标。
您好,针对您的电信诈骗属于洗钱吗问题解答如下, 电信诈骗不属于洗钱。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从2020年新千年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人员中的一些败类及一系列技术工具的开发出现和被使用,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中国发展蔓延,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技术等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该类犯罪是近期重要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资金转移等行为。因此,电信诈骗不属于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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