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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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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案怎么处理

张** 河北-邢台 同居咨询 2025.02.20 10:01:54 372人阅读

非法同居案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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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法律里没“非法同居”这说法了。男女自行同居,法律通常不会主动管。

    要是涉及财产分割,同居时一起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根据出资等合理分。

    有子女的话,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一样。不直接养孩子的一方要给抚养费,数额和方式能商量,商量不好可起诉,法院按实际情况判。

    同居时一方有暴力等行为,被侵害的人能依规定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来保障安全。

2025-02-20 15: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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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男女双方自行同居生活法律一般不主动干预,同居涉及财产、子女、暴力等问题有相应法律规定保障权益。
法律解析:
在现代法律体系里,“非法同居”概念已不再确切存在。对于男女自行同居,法律秉持不主动干涉原则。不过,一旦涉及具体问题就有法可依。财产方面,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依双方出资等合理分配。这意味着双方在购置财产时应保留好出资凭证等证据。子女问题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不直接抚养方要支付抚养费,先协商,协商无果可诉至法院,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决。而面对同居期间暴力、虐待等行为,受侵害方有权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障自身安全。如果在同居过程中遇到这些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20 14:2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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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不再使用“非法同居”概念,对男女自行同居持不主动干涉态度,体现了对个人生活选择的尊重。
(2)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这要求在购置财产时,双方应明确出资情况,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后续财产分割有据可依。
(3)非婚生子女权益与婚生子女平等,这是对子女权益的有力保障。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4)同居期间存在暴力、虐待等行为,受侵害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表明法律对人身安全的重视,保障受侵害方基本权利。

提醒:
同居生活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涉及财产、子女抚养、人身安全等。建议同居双方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2-20 13:4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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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行同居生活,法律通常不主动干涉。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生活选择的尊重以及对私权领域的适度让渡,给予人们更多自主空间。

针对不同情况有相应处理方式:
1. 涉及财产分割时,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依据双方出资等合理分配。双方在购置财产时应保留好出资凭证,明确各自贡献,以便后续分割财产时有据可依。
2. 有子女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不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双方应积极协商抚养费数额与支付方式,若协商无果,及时通过诉讼解决,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3. 若一方在同居期间遭受暴力、虐待等,受侵害方可依据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侵害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伤痕照片、报警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2-20 13:2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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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自行同居的男女,要明确法律基本态度是不主动干涉。但如果涉及后续问题,要有应对准备。
(二)在财产方面,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保留好出资凭证等证据,以便合理分配财产。
(三)有子女的话,非婚生子女权益与婚生子女一样。不直接抚养方要积极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双方协商时要从子女利益出发。
(四)若遭遇暴力等侵害,受侵害方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2025-02-20 11:51:4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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