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该条款旨在对恶意得利人(明知无法律依据仍获利)苛以更重的返还责任,除返还利益外还需填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体现对恶意行为的惩戒和利益平衡。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就是该条文中的“赔偿损失”范围界定,不当得利纠纷中的“赔偿损失”,司法界主流观点认为:原则上仅指直接损失,比如:原物毁损/灭失导致的替代价值损失(如无法返还原物时按市价折价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LPR利息损失(司法惯例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受损方为保全利益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评估费、保管费)。严格限制将间接损失纳入。如还有疑问,可来电进一步沟通。
2025-02-25 12:00:0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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