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居间双方的签章真实有效,并且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居间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等法定无效的情形,内容就合法了。形式和内容有任一个不合法的,就可能因为无效而得不到保障。因为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好处费等潜规则,并非无法透明化,居间的付出与收益往往严重不对等,有损公平合理原则,这使得法院有必要对居间条款的适用进行解释和裁断。
2018-03-06 10:46:07 回复关于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效力的回答为1、《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2 、 虽然《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标结果,当是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为由,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予以肯定。这从《合同法》的适用角度来说,无疑是正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居间人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居间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若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也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称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居间合同无效,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一、“跳单”违约认定屋购买者经常利用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在交易过程中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俗称“跳单”。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产权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发布相关信息,且买受人分别通过不同途径获得信息,买受人借用其他信息完成了交易,即买受人未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和机会,而利用新的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并完成交易,不构成“跳单”。
二、买房人对所购房屋亦有审查义务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地产定购协议书》,并约定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向居间人支付服务费,尽管《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约定的房产面积与房产实际面积不符,且买房最后没有实际购房,只要买方不能证明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就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居间人服务费用。买方对其所欲购买的房产负有了解、审查义务,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以上是居间合同纠纷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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