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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通话录音不认可怎么办

谢* 北京-门头沟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3.04 01:34:32 347人阅读

劳动仲裁通话录音不认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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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证据合法性层面,劳动仲裁中的通话录音不能以违法手段取得。像在他人私密场所未经允许偷录,这种来源不合法的录音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合法取得的录音才有成为证据的可能。
  
(2)证据真实性方面,录音内容要清晰、完整呈现与案件相关事实。只有内容明确,才能真实反映案件关键信息。

(3)从证据关联性来讲,若录音涉及专业内容,可申请专业鉴定,且要与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文件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此增强其证明力。仲裁庭会全面审查判断,即便对方不认可,只要符合要求,录音也可能被采信。

提醒:
劳动仲裁保留通话录音证据时,务必确保来源合法,同时尽量收集其他佐证,增强证明力。  

2025-03-04 07:2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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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录音来源合法,坚决不能通过违法手段录制,像在他人私密场所偷偷录制就不行。

(二)若录音内容涉及专业内容,而仲裁庭难以理解,及时申请专业机构鉴定,以此确定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收集其他佐证材料,例如与录音内容能相互印证的聊天记录、书面文件等,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说明只要录音作为视听资料来源合法、真实且与案件有关联,经审查属实就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5-03-04 05:3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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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对方不认可通话录音,重点在于录音是否符合证据要求。只有符合要求,才更有可能被仲裁庭采信。

具体措施如下:
1. 确保录音来源合法,坚决不采用违法手段获取,像在他人私密空间偷录这类方式不可取。合法来源是录音成为有效证据的基础。

2. 保证录音内容清晰、完整反映案件相关事实。若内容模糊不清或不完整,将影响其证明力。

3. 补充其他佐证材料。例如提供与录音内容相印证的聊天记录、书面文件等,增强整体证明力。

4. 当录音涉及专业内容难以理解时,申请专业机构鉴定,以此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5. 努力让录音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此,即便对方不认可,仲裁庭也可能采信该录音证据。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做好说明和举证工作很关键 。  

2025-03-04 04:3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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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中对方不认可通话录音,关键看录音是否符合证据要求,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说明举证,或能获仲裁庭采信。
法律解析:
在劳动仲裁里,证据至关重要。对于通话录音作为证据,首要条件是来源合法,通过违法手段如在他人私密空间偷录获取的录音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合法获取的录音,内容要清晰完整反映案件相关事实。仲裁庭会综合全案审查判断,若对方不认可录音,可补充聊天记录、书面文件等佐证材料增强证明力。涉及专业内容难以理解的录音,还能申请专业机构鉴定。当录音能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时,即便对方不认可,仲裁庭也可能采纳。若在劳动仲裁中遇到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04 03:0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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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时对方不认可通话录音,重点看是否满足证据要求。录音来源得合法,不能靠违法手段,像在别人私密地偷录就不行。
  
    来源合法的话,内容要清晰完整反映案件事实。仲裁庭会结合案件审查判断。
  
    可补充其他材料增强证明力,比如相符的聊天记录等。涉及专业内容难理解,能申请鉴定。形成完整证据链,仲裁庭就可能采信。要围绕证据特性说明举证。

2025-03-04 01:45:26 回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对话录音一般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需要一些证据作为辅助的证据,劳动者胜算的把握会大一些,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如何申请劳动仲裁: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两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除请求支付工资外;若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可以仲裁,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仲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自己劳动合同丢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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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9 17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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