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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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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刘** 湖南-永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25.03.11 10:03:11 440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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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基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对于责任承担和权利归属要毫无争议,像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确切经济损失,彼此都认可这一事实,这样法院才能清晰判断是否符合先予执行条件。

(2)不先予执行影响重大。若不先予执行会给申请人的生活带来严重困境,如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或者对生产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像企业因关键资金缺失面临倒闭,才满足这一条件。

(3)被申请人具备履行能力是关键。被申请人要有足够的资金或资产来支付先予执行的款项,否则即便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实际履行。

提醒:
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时,要确保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需全面收集证据证明各条件成立,避免因条件不符申请不被准许 。  

2025-03-11 17:3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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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确保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得把责任承担方和权利享有方界定清楚,拿出明确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让双方对事实都认可。
(二)要证明不先予执行对生活或生产经营影响严重。准备好如医院诊断证明、病情紧急说明等材料,证实急需这笔钱来解决紧迫问题。
(三)调查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可通过查其财产状况、收入来源等方式,向法院提交其具备支付能力的证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其中先予执行规定是基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符合条件下对紧急权益的及时保障 。  

2025-03-11 15:3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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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义务关系得明确。就像犯罪行为让被害人有了确定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没异议,谁该负责、谁有权利一目了然。

   不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经营。比如被害人重伤急等钱救命,不然生命有危险或病情加重。

   被申请人得有履行能力。也就是被告或责任方要有钱支付先执行的款项,能承担给付责任。满足这些,法院才可能裁定先予执行,保障申请人紧急权益 。

2025-03-11 13: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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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需满足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三个条件,法院才可能裁定先予执行。
法律解析: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基础,就像一场比赛,谁该得分谁该失分一目了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就是谁该负责赔偿、谁有权获得赔偿得清晰明白。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是关键,这是为了保障那些急需救助的申请人,避免因等待审判而陷入困境。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则是保障先予执行能够实际落实,不然裁定了却无法执行,那也没有意义。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法院基于保障申请人紧急权益的考虑,才会裁定先予执行。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问题,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025-03-11 12:1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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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需满足多方面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基础,即当事人间责任与权利划分清晰,像被告人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有明确经济损失且双方无争议,如此才能确定先予执行的指向。

2. 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也很关键。例如重伤急需救治费的被害人,若不先予执行会危及生命或加重病情,凸显先予执行的紧迫性。

3.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不可或缺。被告人或相关责任方得有支付先予执行款项的经济实力,能承担给付义务。

为更好实现先予执行,一方面,申请人应及时、准确提供能证明满足上述条件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法院在审查时应严格、审慎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确保在保障申请人紧急权益同时,也维护司法公平与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  

2025-03-11 11:59:58 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一种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因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先执行。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第一,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法院未来作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可能无法或难以得到执行。第二,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第三,保全财产的价值必须相当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不能大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第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据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第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即附带民事原告人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故意杀人案中,不先予执行被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费用,被害人家属将生活无着,等等。第四,必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予执行。第五,必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请,也不应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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