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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偿还时要先还负担重的债务吗

母** 北京-东城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3.12 06:59:09 403人阅读

债务偿还时要先还负担重的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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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偿还中,确实不存在明确法律规定要先偿还负担重的债务。

1. 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务且无约定时,债务偿还遵循一定顺序。首先,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按债务到期先后履行;到期时间相同则按债务比重履行。这一系列规定综合考虑了债务到期情况、担保情况及负担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而非单一以债务负担重为标准。
2. 若债务人对不同债权人负有债务,在破产等特定情形下,按法定顺序清偿。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是职工工资等优先债权等。这种清偿顺序是基于社会公平、保障职工权益等多方面考量,并非单纯依据债务负担轻重。

2025-03-12 12:4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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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同一债权人多笔债务:在无约定且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先履行到期债务;均到期则先履行担保少或无担保债务;担保相同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重的;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到期时间相同按比重履行。这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综合多因素保障债权实现。
(2)不同债权人债务:特定情形如破产时,按法定顺序清偿,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优先债权等,并非仅以债务负担重优先。旨在保障各方利益平衡,维护经济秩序稳定。

提醒:
债务偿还规则复杂,涉及不同情况。若遇债务偿还纠纷,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分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12 12:1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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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多笔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有到期债务,先履行到期的;都到期的,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担保情况相同,先履行债务人负担重的;负担相同,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到期时间一样,按债务比重履行。

(二)当债务人对不同债权人负有债务,在破产等特定情形下:按法定顺序清偿,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是职工工资等优先债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重履行 。

2025-03-12 12: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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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偿还没有明确法律说要先还负担重的。
要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多笔债务,没约定时,给付不够清偿全部债务,先履行到期的;都到期,先还担保少或无担保的;担保相同,先还负担重的;负担一样,按到期先后;到期时间相同,按比重履行。
2. 对不同债权人负有债务,在破产等情况,按法定顺序清偿,不是只看债务负担重,像先还破产费用等 。

2025-03-12 10:0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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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债务偿还方面,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要先偿还负担重的债务。
法律解析:
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没有约定,会按一定顺序履行。首先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则按债务比重履行。而债务人对不同债权人负有债务,在破产等特定情形下,按法定顺序清偿,如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是职工工资等优先债权等,并非单纯看债务负担轻重。所以债务偿还不是必然先偿还负担重的债务。如果大家在债务偿还方面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2 08:48:08 回复

一、如何承担个人合伙债务(一)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二)个人合伙债务个人合伙债务,是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三)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二、什么是“双重优先权”原则(一)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二)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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