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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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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妻离婚老家建的房子怎么分

王** 山东-东营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3.12 09:35:56 335人阅读

父妻离婚老家建的房子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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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婚姻存续期,夫妻共同出资出力建的房,且宅基地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申请,多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商分割。协商无果可起诉,法院依实际情况按原则判决。

    一方婚前建房,婚后无重大添附行为,通常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归建造方。若另一方建房时有出资出力,可获适当补偿。此外,要结合宅基地性质和政策保障居住权益 。

2025-03-12 14:4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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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房屋分割需先明确产权归属,按不同情况处理,同时考虑宅基地性质保障居住权益。
法律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出力建造,且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成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则可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婚前建造且婚后无重大添附行为的房屋,一般为婚前个人财产,归建造方所有;若另一方建房时有出资出力,可获适当补偿。这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明确不同情形下房屋的产权性质及分割方式。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其性质及相关政策会影响房屋处理,目的是保障双方居住权益。如果在离婚房屋分割中遇到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  

2025-03-12 13:5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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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产权归属不同决定了离婚时的不同处理方式。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出力建造且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申请宅基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则诉至法院,法院依房屋实际建造情况、双方贡献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2. 一方婚前建造且婚后无重大添附行为的房屋,通常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建造方。若建房时另一方有出资出力,应适当补偿。
3. 处理房屋分割时,必须充分考虑宅基地性质与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双方居住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居住权益是维护公平公平的关键,也能让离婚财产分割更符合实际情况与法律精神,避免因不合理分割导致居住困难等问题 。  

2025-03-12 13:0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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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存续期建房:夫妻共同出资出力且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申请宅基地,房屋为共同财产。先自行协商分割,若无法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参考建造情况、双方贡献、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等因素判决。

(二)一方婚前建房:婚后无重大添附,属婚前个人财产,归建造方。若另一方建房时有出资出力,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025-03-12 11:0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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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共同出资出力建造,且宅基地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申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无果则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房屋建造情况、双方贡献,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2)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婚后无重大添附行为,通常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建造方。若另一方建房时有出资出力,应适当补偿。

(3)处理房屋分割时,必须考虑宅基地性质与相关政策,保障双方居住权益。

提醒:
离婚涉及房屋分割,要保留好出资出力等相关证据。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025-03-12 10:38:13 回复

  国家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权益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  所以,若翻修住房的房产证登记人是小夫妻名字,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住房就是小夫妻共有财产。  如房产证登记人是那位父亲名字,住房就是父母共有财产。小夫妻参与出资,这笔钱属于小夫妻对父母的债权,可属于小夫妻共有财产。  《物权法》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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