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单位工资调整由用人单位参考劳动部门指导意见依法自主确定。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
3、企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水平,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当地物价水平,参考劳动部门指导意见依法自主确定。
4、《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1、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