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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肖** 江苏-盐城 美容及医疗纠纷咨询 2025.03.16 03:59:46 386人阅读

医疗过错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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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1. 患者先举证。患者要初步证明医疗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因果关系,比如拿出病历、诊断证明,证实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及受到损害。
2. 一般过错患者证。通常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可直接认定其有过错。
3. 特殊情况医院证。医疗机构违规操作或违规处理病历资料,要自己证明无过错。

2025-03-16 08: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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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过错纠纷中,患者通常需对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初步举证,并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在隐匿病历等特定情形下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特殊情况如违反诊疗规范或病历资料问题时,由医疗机构举证自己无过错。
法律解析:
在医疗过错纠纷里,遵循相应的举证规则。患者作为维权方,要先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了损害,以及两者存在关联,病历、诊断证明等就是常见的证据。一般而言,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然而,当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时,就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另外,若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诊疗规范,或者出现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特殊情况,举证责任则倒置给医疗机构,由其证明自己无过错。
如果您在医疗过错纠纷方面遇到问题,不清楚如何举证或对责任分配有疑问,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6 07:3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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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医疗过错纠纷里,患者负有初步举证责任。要对医疗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可通过如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来证实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并受到损害。

(2)通常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多数时候需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当医疗机构有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时,可直接推定其有过错。

(3)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若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或者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此时医疗机构要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提醒:
患者在就医时应妥善保管病历等相关资料,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不同医疗过错纠纷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16 06:5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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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在医疗过错纠纷中,应主动收集证明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病历、诊断证明等,以此完成初步举证。
(二)通常情况下,患者要收集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证据。但当出现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患者可借助这些情形让医疗机构被推定有过错。
(三)若存在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特殊情况,患者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025-03-16 06:0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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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过错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以保障公平合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目的。患者通常要对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初步举证,这能促使患者积极提供就医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明自己在医疗机构就诊及受到的损害。
2. 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特定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像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这可约束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病历资料,避免不正当行为。
3. 特殊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当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或违法处理病历资料时,由其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这能增强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诊疗的意识。

建议患者及时收集保管好就医证据,医疗机构加强病历资料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双方在纠纷发生时理性解决。

2025-03-16 05:31:3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纠纷中医方的过错怎么认定医方的过错在一般情况下应就其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而加以判断。从充分保护患者的利益和利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出发,医方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是民法上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医方在从事诊疗护理行为时,应具有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所谓“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其判断标准是“医疗水准”,即医师于医疗之际,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具体结合以下原则,运用“医疗水准”这一判断标准来认定医方的过错:1、“医学判断”法则。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发生,医方也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医师为诊疗护理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门知识与技术,各个医师可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知道,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我们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3、“最佳判断”法则。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还必须是其最佳判断。换句话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高于一般标准。比如,一些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有别,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最佳判断”法则一般仅应在该最佳判断确定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的危险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符合“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时,方可适用。4、“允许风险”法则,或称“容许性危险”,法则。该法则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包括医疗活动中,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的存在。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但新药的使用,也会产生副作用。医学的进步是经过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多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因此,判断医方的过错,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5、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的判断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期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但这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的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它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6、一般医师与专科医师的不同。在医疗行业,存在着诸多分工。首先有医院管理人与医务工作者之分;医务工作者依其专业,又有医生、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等区分。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依其所属专业而加以判断。医院内大者有内科、外科等诸多专科,每个科内都有专业医师,如今已不再也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全能医师,因此,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至于某医师是否为专科医师,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该专业的执业证书或同类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而要看该医师是否以该专科的形态执业。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专科医师的水平而强行为之,应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依专科医师的标准来判断该医师是否过错。7、地区性原则。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因此,医师执业的环境、医疗经验等,都有地区性的差异。这在我国尤为明显。在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因此,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区)的医疗专业为依据。可见,在判定医方的过错时应考虑到地域、环境等地区性差别因素,既不纵容医方的过错,又要针对具体环境而不对医方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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