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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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诉人若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却仅对部分侵害人自诉,法院会受理,这视为其放弃对其他侵害人的告诉权。判决宣告后再对同一事实起诉其他侵害人,法院不再受理。
2. 共同被害人中部分人告诉的,法院会通知其他人参加并告知后果。被通知人不参加或不出庭,视为放弃告诉权。一审宣判后再就同一事实自诉,法院不受理,但可另行民事诉讼。
结论:
自诉人只诉部分侵害人或共同被害人部分人告诉,有相应法律后果,前者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后者视为放弃告诉权的被害人后续再就同一事实自诉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另行民事诉讼。
法律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却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意味着自诉人放弃对其他侵害人的告诉权利,之后再就同一事实起诉其他侵害人,法院不再受理。若共同被害人中仅部分人告诉,法院会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后果,被通知人不参加或不出庭,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再就同一事实自诉,法院不予受理。不过,当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一系列规定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和效率。若您在刑事自诉方面遇到类似复杂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对于自诉人情况,当明知存在其他共同侵害人,却仅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时,法院会受理该案件,同时认定自诉人放弃了对其他侵害人的告诉权利。若在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再就同一事实对其他共同侵害人提起自诉,法院将不再受理。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反复诉讼。
(2)对于共同被害人情况,若只有部分人告诉,法院会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不参加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明确表示不参加或不出庭,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其再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提醒:
自诉人起诉时需全面考虑共同侵害人情况,避免后续无法再对其他侵害人追诉;共同被害人应重视法院通知,谨慎决定是否参与诉讼,若有疑问可咨询律师分析。
(一)对于自诉人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情况,要在起诉前充分考虑清楚是否要追究所有侵害人责任,若之后想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再起诉,法院不会受理,所以决定起诉对象时需全面衡量。
(二)共同被害人中部分人告诉的,其他被害人接到法院通知后,要谨慎决定是否参加诉讼。若决定不参加或不出庭,之后就同一事实再提自诉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1. 自诉人仅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法院受理且视为其放弃对其他侵害人的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再对其他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法院不再受理,这保障了诉讼效率与司法秩序,避免重复诉讼与司法资源浪费。若共同被害人部分人告诉,法院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并告知后果,被通知人放弃则一审宣判后再就同一事实自诉,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另行民事诉讼,体现刑事自诉自愿性与民事权利独立性。
2. 建议自诉人在起诉前全面考虑侵害人情况,避免遗漏。法院通知共同被害人时要确保通知到位且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共同被害人要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诉讼,若放弃刑事自诉,可适时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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