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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撤诉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

赵** 辽宁-抚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3.16 04:15:52 419人阅读

什么情况下撤诉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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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撤诉后,诉讼时效一般会重新计算。法律规定,权利人提诉、主张履行请求等会让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2. 原告起诉就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属于“权利人提起诉讼”致时效中断。撤诉后,诉讼时效从撤诉时重新算。

3. 需注意,撤诉要在法院立案受理后。立案受理表明权利人启动司法程序,符合“提起诉讼”条件,撤诉后时效才重新起算。

2025-03-16 09:3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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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撤诉,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会致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权利人提起诉讼”,这一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便之后原告撤诉,诉讼时效也会自撤诉时重新计算。但需明确,撤诉要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才符合此规则,因为立案受理代表权利人正式启动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满足诉讼时效中断中“提起诉讼”的条件。若您在诉讼时效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或是面临类似法律困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3-16 08:4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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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时效中断是有多种法定情形的,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一旦出现这些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
(2)原告提起诉讼这一行为,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属于“权利人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即便后续原告撤诉,诉讼时效也会从撤诉时重新开始计算。
(3)需要强调的是,撤诉要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才符合上述规则。因为只有立案受理,才标志着权利人正式启动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满足诉讼时效中断中“提起诉讼”的条件,从而在撤诉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提醒:
撤诉务必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若未立案则无法实现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不同案情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6 07:3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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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若想撤诉后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要确保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再撤诉,因为立案受理才表明正式启动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中“提起诉讼”的条件。
(二)若不确定是否已立案受理,可以及时联系法院询问立案情况,确认后再决定是否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025-03-16 05:5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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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后诉讼时效通常会重新计算。法律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等情形会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提起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属于“权利人提起诉讼”致时效中断的情况,即便之后撤诉,诉讼时效也会自撤诉时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撤诉需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只有立案受理,才表明权利人正式启动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中“提起诉讼”的条件,才能在撤诉后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解决措施和建议:
1. 权利人提起诉讼后若有撤诉打算,要明确知晓立案受理的重要性,确保在立案后再撤诉以保障时效重新计算。
2. 可在提起诉讼前充分评估自身情况和诉讼结果,避免盲目撤诉带来时效计算上的风险。

2025-03-16 04:48:09 回复

债权人债务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保证期间: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现想撤诉,撤诉后原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是否还可以保证人事实上,要判断是否可以再次连带保证人,只要明确两个问题:一.保证期间是否因而中断;二.撤诉是否代表放弃对连带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关于保证期间能否中断的问题,立法和司法上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取决于它的性质和意义。假设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即可使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筏肠摧段诋灯搓犬掸华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事实上,超过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而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只是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保证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而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诉讼权利。因此,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而是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保证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在保证期内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归于消灭;保证期内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就此终结,进入诉讼时效的计算。《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人认为此处所谓“适用”,并非指保证期间发生中断,而是指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就此终结,从而被普通的诉讼时效所替代。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符合担保法的立法本意,也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自书到达连带保证人之日起,适用为期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保证期间。只要在诉讼时效期内就可以再次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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