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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代理费用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

吴* 上海-金山区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03.16 05:24:58 475人阅读

1000万代理费用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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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服务收费:若1000万是律师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所和委托人协商定标准,要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度、律师风险等,协商好后签书面合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2. 其他商业代理费用:依据双方代理合同,合同是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费用约定就有效。若费用过高显失公平,受损方可撤销。

2025-03-16 10:1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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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000万代理费用,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标准执行;其他商业代理费用依双方合同约定,若过高显失公平利益受损方可撤销。
法律解析:
对于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时,律所与委托人会综合考虑耗费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协商收费标准,且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费用;若实行政府指导价,则需严格按当地指导价标准执行。而其他商业代理费用方面,只要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费用约定就是有效的。不过当费用过高显失公平时,利益受损方有权利行使撤销权。如果您在代理费用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3-16 09:0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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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律师服务收费方面,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要综合考虑耗费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协商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后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则严格按照当地指导价标准执行。
(2)其他商业代理费用,依据双方代理合同约定。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费用约定通常有效。但如果费用过高显失公平,利益受损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提醒:
在确定1000万代理费用时,无论是律师服务收费还是商业代理收费,都要注意签订规范合同。若对费用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3-16 08:5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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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费用,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度、风险责任等因素,协商好后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指导价标准执行。

(二)其他商业代理费用:
    依据双方代理合同约定,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费用约定有效。
    若费用过高显失公平,利益受损方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03-16 07:2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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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代理费用因情形不同规定有别。对于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由律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标准,需考量工作时间、事务难易、律师风险责任等,协商一致后要签书面合同明确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则按当地标准执行。其他商业代理费用依据双方代理合同约定,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内容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费用约定通常有效,若费用过高显失公平,利益受损方可行使撤销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律师服务收费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收费标准,签订详细书面合同,明确费用等各项条款。
2. 商业代理中,双方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法合规。
3. 若发现费用显失公平,利益受损方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

2025-03-16 07:13:4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清偿请求权是不是就是代位求偿权问题解答如下,您好!代位清偿请求权就是就是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谢谢阅读!

解答如下,《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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