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中有交付地点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先协商补充;协商不成,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 仍无法确定时,给货币的在收钱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义务履行方所在地。
4. 出卖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交付地为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所在地。
5. 出卖人按约定送到指定地点交承运人,风险转买受人,交付地为指定地点。
结论:
合同交付地点确定规则多样,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不明可补充协议、按条款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时依给付内容确定交付地,在途标的物及指定交付情况有特殊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合同交付地点确定遵循一定顺序。首先,若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就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先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以上方法都无法确定时,对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外,交付地点为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所在地;若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交付地点为指定地点,且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您在合同交付地点的确定上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合同交付地点首先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则按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可先协议补充。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若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外,交付地点为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所在地。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交付地点为指定地点,且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提醒: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交付地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不同交易情形下交付地点的确定有差异,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合同有明确约定交付地点的,按约定来确定交付地点。
(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先由当事人协商补充确定。
(三)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
(四)若以上方法都无法确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出卖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外,交付地点是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所在地。
(六)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运到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交付地点为指定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交付地点确定有多种规则。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先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交付地点为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所在地;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交付地点为指定地点。
1. 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交付地点,避免后续纠纷。
2. 若未明确约定,双方应积极协商补充协议。
3. 当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判断交付地点,减少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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