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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曹* 福建-漳州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3.18 07:38:08 499人阅读

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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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进行担保活动时,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这样能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二)若没有约定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可依据上述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来确定范围。
(三)债权人在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要确保这些费用是合理且实际发生的,比如律师费需有正规的委托合同和收费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025-03-18 13: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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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担保主债权范围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约定时包含以下几类。

2. 主债权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法律关系产生的原本债权,像借款合同里的本金。

3. 利息是主债权产生的收益,有法定和约定利息。

4. 违约金是违约方要付给对方的钱,可预先约定或依法律规定。

5. 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约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款。

6. 实现债权费用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花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等。

2025-03-18 12:1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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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担保主债权范围可约定,未约定时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被担保主债权范围有自主约定的权利。当未作约定时,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明确了债权范围。主债权是基础,像借款合同里的本金。利息是主债权的孳息,分法定和约定利息。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预先约束,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损害赔偿金用于弥补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遭受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债权人为收回债权合理支出的成本。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大家在涉及担保债权事务时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8 12:1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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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主债权范围可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时通常涵盖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主债权是基础,像借款合同里的本金;利息是主债权产生的孳息,有法定和约定之分;违约金是违约时需支付的金钱;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违约致债权人受损的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债权人维权合理支出。

为明确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当事人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合同条款要清晰界定各项债权内容,避免模糊表述。若对条款理解有分歧,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解读。在债务履行中,债权人要保留好各项费用的凭证,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

2025-03-18 10:5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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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债权是债权债务关系中最基础的部分,像借款合同里的本金,是整个债务关系的核心,是其他衍生债权的基础。
(2)利息作为主债权的孳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约定利息则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确定,两者都是债权人应得收益。
(3)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补偿。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需按约定或法定支付,能保障债权人利益,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4)损害赔偿金是在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时的赔偿,用于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使债权人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
(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的产生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相关,应由债务人承担。

提醒:当事人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避免后续纠纷。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准确分析。

2025-03-18 09:16:30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除具有人身性外,最突出的性质是从属性保证的从属性亦称保证的附从性,意指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休戚与共,同其命运的关系保证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的成立和效力保证的成立和效力,通常以主债务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主债务不成立,保证亦不成立,主债务不生效,保证也不生效,主债务无效,保证也随之无效(二)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原则上应与主债务相同,当事人可以对责任范围协商约定,但“其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三)保证的转移保证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当主债权转移时,保证也随之而转移,不允许将保证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开来而单独转让,这也是保证担保的不可分性(四)保证责任随主债务的变化主债务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保证责任消灭或减轻:主债务本身扩张或者因主债务人的过错而增加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保证责任也随之扩张定》(法发[1994]8号)第12条第2款:“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他内容而使被保证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44号)第30条第1款:“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农用地征用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对方为债务人利益而为之,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继续经营中,难免会发生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况,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也是共益债务的一种。(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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