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订立存在显失公平,受损害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是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消灭。
(二)当事人可以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若双方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 若签了不公平合同,若订立时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让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受损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 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般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自行为发生日起五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 也能和对方协商改合同,协商一致可签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
结论:
签了不公平合同,受损害方若遇显失公平情形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也能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合同订立存在显失公平情况,像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不过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一般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当事人是九十日内行使,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同时,当事人也能和对方协商,若达成一致可签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若您在合同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对处理方式仍有疑惑,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签了不公平合同可通过撤销或协商变更处理。若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致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处理途径及注意事项如下:
1. 行使撤销权:受损害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当事人则为九十日。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2. 协商变更:当事人可与对方协商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
法律分析:
(1)签了不公平合同,若符合显失公平情形,即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除行使撤销权,当事人也能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
提醒:
处理不公平合同需留意撤销权行使期限,避免逾期权利消灭。不同合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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