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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可以保全债务吗

江* 海南-海口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3.18 15:30:58 373人阅读

代位权撤销权都是可以保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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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运用代位权和撤销权进行债的保全,有如下建议:
(一)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要先确定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的情况,且已影响到自身到期债权实现。准备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需留意债务人有无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不当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现影响自身债权实现,尽快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5-03-18 18:1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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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保障债权的方式。
代位权指当债务人不积极追讨自己的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以此增加债务人财产,保障自身债权。
2.  撤销权可防止债务人恶意减财。
当债务人无偿处理财产或恶意拖延债权履行期,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恢复债务人财产,确保债权清偿。

2025-03-18 16:4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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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债的保全方式,能分别从增加和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角度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以此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而撤销权是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债的保全措施。若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如何运用代位权或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3-18 16:0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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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位权和撤销权确实是债的重要保全方式。代位权能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时,让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撤销权则可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时,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防止财产减少、恢复责任财产确保清偿。
2. 对于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的行为和财产状况,当发现符合代位权或撤销权行使条件时,尽快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债务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4. 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代位权和撤销权案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25-03-18 16: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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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方式,目的都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的情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越过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以此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2)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若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减少自身责任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提醒:
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都需通过法院进行。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03-18 15:51:2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基础理论及法条依据关于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的撤销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只出现了两处:一是《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的关于有害债权的赠与,具体条文为:“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这一规定虽然是关于无效的规定,但理论界一般认为它是关于撤销权的立法来源。其立法精神为后来的立法所采纳。而直接的,具体的规定撤销权的是《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来讲,撤销权的实质,是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权利。1.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1.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于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故应由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合同法解释(一)》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及当事人问题。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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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在合约保全中,撤销权和代位权紧密相关,但又各有特点。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有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而代位权则要求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持消极态度。在行使方式上,代位权允许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而撤销权则需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在权益实现范围上,两者都限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不过撤销权还受到债务人处分财产时的财产限制。

    2024.10.10 14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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