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失败、未缴足出资、非货币财产价额不符及有过失致公司受损等情形下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解析:
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还要返还认股人已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成立后,若发起人未按章程缴足出资,需补缴,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若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要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同样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要对公司进行赔偿。这些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旨在保障公司、认股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为您服务。
1. 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要对设立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担连带责任,还需返还认股人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没按章程缴足出资,要补缴,其他发起人连带担责;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的发起人补差额,其他发起人连带担责。
3. 设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要对公司进行赔偿。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重大。在设立失败时,要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认股人已缴股款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成立后,若发起人未按章程缴足出资需补缴,其他发起人连带;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连带。设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要对公司赔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前应做好充分的财务规划和风险评估,确保有足够资金完成设立工作,避免设立失败。
2.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对非货币财产进行合理估值,避免出资不足或估值过高问题。
3. 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应尽到谨慎义务,避免因自身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
法律分析:
(1)设立失败责任: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不仅要返还股款,还要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且同样负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认股人的权益,防止因设立失败使认股人遭受损失。
(2)出资补足责任:公司成立后,若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需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要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也承担连带责任。这确保了公司资本的充实。
(3)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若因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发起人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此督促发起人谨慎履行职责。
提醒: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需严格履行义务,避免因疏忽或违规行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不同公司设立情况复杂,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设立失败方面: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要共同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一起承担还款义务;同时要将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返还,并且还要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大家都有返还责任。
(二)公司成立后出资问题:若发起人没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需自己补缴,其他发起人要一起承担补缴责任;如果发现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章程定价,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要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也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三)过失损害公司利益: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让公司利益受损,发起人要对公司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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