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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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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青春期可以结婚吗
在中国,青春期一般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是不能结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只有达到这个年龄才能依法登记结婚。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孩必须年满20周岁才能结婚
结婚的条件是正常人达到法定年龄,和青春期没有关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关于夫妻离婚损失费多半是指的青春损失费,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对青春损失费做出规定,但是也有与之对应的离婚赔偿规定,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该如何计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各位可以参考上文进行了解。
对于离婚有青春补偿费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对青春补偿费的约定可以看做附条件赠与。在理论上,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第一百九十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解除、离婚后互不骚扰对方或互不散布对方隐私等为条件,赠与另一方一定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补偿费\。一方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不骚扰自己或不散布自己的隐私,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以此条件作为赠与对方财物所附加的条件,未尝不可,此种行为并无不妥,应为有效法律行为。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自然可以拒绝。但该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目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否则赠与合同则不生效。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也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同样,受赠人一方履行了所附条件,赠与人应履行赠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首先,就你所说青春损失费问题,我国法律中是没有这样规定的。婚姻法中规定了关于离婚时候补偿和赔偿的条款。关于补偿,法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于赔偿的情形则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你可以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其次,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从你所说情况看,孩子判给你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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