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时,有明确的救济途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给予了当事人进一步争取合理鉴定结果的机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意味着经过再次鉴定后,结果具有终局性。
(3)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体现了法律对工伤情况动态变化的考量。
提醒:
申请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要严格遵循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避免因自身疏忽丧失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要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是最终结论。
(二)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觉得伤残情况有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操作时要按规定流程和时间节点进行,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 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结果不服,要在收到结论15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是最终结果。
2.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近亲属、单位或经办机构觉得伤残情况有变化,能申请复查鉴定。操作时要按流程和时间节点来,保障自身权益。
结论:
不服工伤致残鉴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相关主体认为伤残情况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在收到结论15日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申请鉴定,且省级鉴定结论具有终局性。同时,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若发现伤残情况改变,能申请复查鉴定。这为工伤人员权益保障提供了程序途径。但要保障自身权益,需严格按规定流程和时间节点操作。若大家在工伤鉴定方面还有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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