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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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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婚戒指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杨** 江苏-扬州 结婚咨询 2025.03.21 10:43:00 481人阅读

求婚戒指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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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求婚戒指的归属与是否结婚密切相关。以结婚为目的赠送戒指,属于附条件赠与。若双方最终未结婚,由于结婚条件未达成,赠与行为可撤销,赠送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戒指。
(2)当双方结婚,赠与行为通常完成,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不过,若受赠方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戒指。

提醒:
求婚戒指返还问题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1 16: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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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结婚情况:若求婚戒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最终未结婚,赠送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戒指。建议赠送方留存购买戒指的凭证、聊天记录等能证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证据,与受赠方友好协商返还事宜,若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已结婚情况:通常赠与完成不能返还,但出现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赠与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戒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5-03-21 15:2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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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结婚为目的送求婚戒指,属附条件赠与。若没结成婚,赠送方有权要求返还,因为结婚条件未达成,赠与可撤销。

2. 双方结婚后,赠与通常完成,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但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得知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撤销赠与要回戒指。

2025-03-21 14:4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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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求婚戒指能否要求返还分情况,未结婚一般可要求返还,已结婚通常不能返还,但存在法定情形时赠与人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
法律解析:
求婚戒指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属于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最终未结婚,意味着所附结婚条件未达成,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下赠与行为可撤销,赠送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戒指。而双方结婚后,赠与行为通常完成,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不过,若受赠方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戒指。若你在求婚戒指返还等赠与相关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1 13:3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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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求婚戒指能否要求返还取决于不同情况。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求婚戒指属附条件赠与,若双方最终未结婚,赠送方可要求返还,因为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可撤销。
2. 若双方已结婚,正常情况下赠与行为完成,不可要求返还。不过,在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戒指。
3. 解决措施和建议:赠送方在赠送戒指时可留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购买凭证等,以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若遇到法定可撤销情形,赠与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戒指。

2025-03-21 12:17:43 回复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收益时,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如甲无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损失,甲嗣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而获得交换价金也为现有利益。不过此时,如果因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交易价格,通说认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场价格对乙返还其不当得利。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规则。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在乙方侵占他人的财物,或者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同时因一方取得他人财物的占有,占有也是一种利益。在此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债的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物上请求权,所有,权利人应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但也不排除权利人得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发生竞合。例如,侵害人因侵权行为而从中受有利益时,该受利益即是无合法根据下的不当利益,于此情形下即可成立不当得利。在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三)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发生竞合。例如,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发生履行不能时,即可发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若一方并未向对方履行义务,对方未受利益,就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另外,在一方给付有瑕疵的情形下,一般仅发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返还方式编辑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返还不当得利请求事项的请求事项参照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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