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连带保证合同,签订时要仔细明确保证期间约定,避免出现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的情况,以免被视为无约定。
(二)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要确定合理宽限期,因为这关系到保证期间的起算。
(三)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然保证人可能免除责任;主张自己的权利后,后面按诉讼时效规定处理,要关注时效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连带保证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来保证期间。要是约的保证期比主债务履行期早或同时到期,那就等于没约定。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是主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
2.主债务履行期没约或约不明,保证期从债权人给债务人的宽限期满开始算六个月。
3.保证期内,债权人没让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按诉讼时效规定办。
结论:
连带保证合同保证期间有多种确定规则,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免责,主张自己的权利后按诉讼时效规定处理。
法律解析:
连带保证合同保证期间首先尊重约定,但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若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可免除保证责任。而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后面依照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来处理。这一系列规定是为了明确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如果大家在连带保证合同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连带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规则清晰明确。首先,尊重当事人约定,若约定保证期间有效则依约定执行。但当约定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等同于无约定。
对于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方面,有重要规定。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而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面按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处理。
建议债权人在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模糊不清。同时,要密切关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也应知晓相关规则,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则依约定执行。不过,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这种约定不产生实质效力,等同于没有约定。
(2)当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是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间限制。
(3)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4)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而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面按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处理。
提醒:
签订连带保证合同要明确保证期间,关注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情况,及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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