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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算共同债务

李** 山西-长治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3.24 13:35:45 350人阅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算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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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债务与夫妻共同利益的关联性。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有特定证明情况除外。
2.对于夫妻双方,在处理债务时应尽量达成共同意思表示,避免一方不知情背负债务。进行大额借贷时,要明确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3.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若涉及夫妻债务,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况,要留存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据,降低自身风险。

2025-03-24 19:4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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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认可和承担意愿,保障了债权人的合理信赖。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由于是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运转产生的,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
(3)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即便以一方名义所借,也应属于共同债务,比如一方为家庭企业经营借款,该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理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4)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符合特定情形的除外,这平衡了债权人与夫妻非举债方的利益。

提醒:夫妻双方在签署债务文件时要谨慎,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尽量获取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避免日后债务认定纠纷,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分析。

2025-03-24 18:0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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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夫妻双方,在涉及债务时,若要形成共同债务,最好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事后因一方不追认产生纠纷。同时,在日常家庭事务中,对于可能产生较大债务的行为,夫妻之间要充分沟通形成共同意思表示。
(二)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注意审查款项用途。若借款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三)若夫妻一方被债权人主张承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该方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且自己无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3-24 17:1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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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的债务,夫妻一起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都算共同债务。
2.为满足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比如衣食住行、孩子教育医疗费用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3.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债务,像一方为家庭企业经营借的钱,也算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2025-03-24 16:0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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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共同债务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三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非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也会认定为共同债务,比如一方为家庭企业经营借款。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符合特定条件。
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情况往往复杂。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夫妻债务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4 14:33:27 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一定,主要看债务的性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收,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2.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清偿的顺序为: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如何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或承诺的比例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协商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由人民将协商的结果记载在调解书中。  在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判决。人民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决。  3.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规避法律,等等。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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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5 18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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