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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三年是否有效

唐** 江西-宜春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3.25 05:13:39 408人阅读

连带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三年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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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证人与债权人有自主约定保证期间的权利。这是基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双方能根据自身意愿对保证期间作出安排。
只要约定符合法定条件,不触碰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红线,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产生法律效力。像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三年这种情况,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就是有效的。

(2)保证期间对债权人行使权利有重要限制。在约定的三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按规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里,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便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3)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发动,后面就依照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来处理,比如适用中断、中止等规则。

提醒:
约定保证期间要谨慎,债权人需留意保证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方式,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2025-03-25 08:3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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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三年通常有效。保证人与债权人能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具备法律效力。

不过,在这三年保证期间存在不同情况。首先,若债权人未按规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便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次,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面按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处理。

为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要明确保证期间,在期间内按规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也需关注保证期间,若债权人未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及时确认自身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2025-03-25 08:1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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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三年通常是有效的,但需关注债权人在该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情况。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约定即为有效。所以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三年是被认可的。在这三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方式很关键。在连带责任保证里,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无需再承担责任。要是债权人依法在保证期间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面按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处理。法律规定细致严谨,实际情况却复杂多样。要是你在保证责任期限、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等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2025-03-25 07:3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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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三年,首先要确认该约定是否符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若符合,此约定有效。
(二)在这三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按规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里,需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担责。
(三)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后面按诉讼时效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25-03-25 07:3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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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自行约定。只要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约定就有效,像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三年就是有效的。

2025-03-25 06:31:31 回复

您好,关于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高最院的解释规定,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这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无效的。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最长约定两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1、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排除或妨碍诉讼时效的适用,否则其约定无效。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担保法》第31条),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由于保证期间上述特性,要求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这无疑加大了权利人的责任,在实务中,往往有权利人因对法律不了解而丧失保证权利的案件发生,因此,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由于超过保证期间行使权利而蒙受重大损失,权利人必须与保证人就保证期间达成约定,且约定必须明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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