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约定,要避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的情况,不然就等于没约定,可能带来风险。
(二)不要约定类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内容,这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也不利于明确权利义务。
(三)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要特别关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个法定保证期间,按规定行使权利。在一般保证里及时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里及时请求保证人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约定有特殊情况:
若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算没约定。
约定到主债务本息还清类似内容,属于约定不明。
没约定或不明时,法定保证期是主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债权人此期间没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此期间没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免责。
结论: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约定有特定限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期间,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免责。
法律解析:
保证合同中,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这等同于没约定;而像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这类类似内容,属于约定不明。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一般保证里,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没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就无需再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没在这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不再担责。这提醒大家,在涉及保证合同的事务中,一定要留意保证期间的规定。要是对保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约定存在特定排除情形。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这种情况等同于无约定;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等类似表述,被视作约定不明。
在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为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要重视并依法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1.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确保保证人承担责任。
2.针对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避免保证人因期间经过而免责。如此,才能维护自身在保证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约定存在特殊规定。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此约定视为无约定。比如在实际情况中,若保证期间设定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更早到期,那就如同没约定保证期间。
(2)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等类似表述,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这意味着保证期间的界限不清晰。
(3)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行使权利方式因保证类型而异。一般保证下,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免责。
提醒:
签订保证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出现视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债权人要关注保证期间,按规定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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