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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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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贿罪会被没收财产吗

胡** 陕西-延安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3.26 08:54:27 418人阅读

个人受贿罪会被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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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可能面临个人受贿罪指控的人,应尽早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罚。

(二)在案件侦查和审判过程中,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情况。

(三)如果认为自身不构成犯罪或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受贿行为的处罚依照该条规定执行。

2025-03-26 13:5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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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犯受贿罪,存在被没收财产的可能。法律明确,受贿数额极大且致国家人民利益损失惨重的,会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还会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除主刑外,也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里,法院判定是否没收财产,会考量犯罪事实、情节、金额等。情节恶劣、危害大的,没收财产是刑罚选项,能剥夺非法经济利益,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

2025-03-26 13:0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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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个人受贿罪在符合条件时可能会被没收财产。
法律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主刑外,也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里,法院会结合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受贿金额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适用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当受贿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时,没收财产就可能成为刑罚方式,以此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经济利益,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要是你对个人受贿罪或其他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解答和建议。

2025-03-26 12:2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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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贿罪在特定情形下确实可能面临没收财产的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除主刑外,也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方面,为确保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合理适用,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进一步细化情节认定标准,对受贿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作出更具体的量化规定,让法官在判断时有更明确的参考依据。
其次,建立案件例子指导制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件例子,引导各级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保持统一和公平。
最后,加强对司法裁判的监督,确保法官依据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杜绝随意性,让没收财产刑切实发挥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2025-03-26 10:5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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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个人受贿罪在特定情形下会面临没收财产的刑罚。当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会被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
(2)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主刑外,也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司法实践里,法院会全面考量犯罪事实、情节、受贿金额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若受贿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没收财产就可能成为刑罚手段,其目的在于剥夺犯罪所得经济利益,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

提醒:
若涉及受贿相关行为,可能面临严重法律后果,建议及时咨询了解法律责任。

2025-03-26 10:15:1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同时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可见,数额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定罪处罚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数额的认定问题,分歧的原因在于本案被告人收受的是提货单这种特殊“财物”。提货单可以提取礼品,但与一般意义的财物有明显的区别。一、罪既遂的要件目前,理论界对于罪既遂的要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即可达成罪的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需满足收受回贿赂,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项要件方能完成罪。笔者认为,行为人的实质就是“”,即凭借自己的职位、职权地位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其犯罪目的即已完成,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者接受财物的手段,是因为接受了他人财物而付出的相应的“对价”,并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犯罪的既遂是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实际收受或索得了财物,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在行为人实际得到财物的前提下,行为人行为队伍职务廉洁造成了实际的侵犯,具有实际社会危害性,即可构成罪的既遂。二、罪实际收取财物的认定如上文所述,实际收取财物对于罪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影响,而实践中收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理论界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实际得到了贿赂物存在着多种观点,一是转移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未遂;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至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算吗《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1、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2、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二、罪与单位罪有何区别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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