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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不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汪** 福建-南平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3.26 07:39:53 389人阅读

受贿罪不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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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受贿罪中,当受贿行为和渎职等其他犯罪呈现牵连关系时,按照通行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做法,一般从一重罪论处,不采取数罪并罚。
(2)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这一行为,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随后实施了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若这些行为在逻辑上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就会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3)判断是否属于不并罚的牵连情形是复杂的,要全方位综合考虑行为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结合具体案件详细分析。

提醒:
认定受贿罪不并罚的牵连情形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5-03-26 15:0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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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行为与渎职等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时,在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往往从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实施渎职犯罪,且行为间有手段目的、因果等牵连关系,通常按较重罪名定罪。这种规定旨在合理考量犯罪行为的内在联系,避免过度加重处罚。
2.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不并罚的牵连情形,需多方面综合考量。一方面要审视行为之间的逻辑联系,清晰界定是否存在真正的牵连,防止随意扩大牵连关系认定。另一方面,要深入探究主观故意,明确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3.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十分关键。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依据详细证据和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原则判断。同时,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司法公平和法律权威。

2025-03-26 13:0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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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受贿行为与渎职等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时,通常从一重罪论处,不数罪并罚,但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行为,若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一般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不进行数罪并罚。但判断是否属于不并罚的牵连情形并非简单之事,要综合行为之间的逻辑联系、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不同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只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才能准确适用法律,让犯罪行为受到恰当惩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26 11:1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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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断受贿与渎职等犯罪是否为牵连关系时,要仔细审查行为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比如受贿后实施的渎职行为是否确实是为了实现受贿利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是否紧密。

(二)对于主观故意方面,需确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贿和渎职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来谋划。

(三)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包括书证、证人证言等,以便准确认定是否属于不并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这意味着若存在牵连关系且符合从一重罪论处条件的,就不进行数罪并罚。

2025-03-26 10:0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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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与渎职等犯罪有牵连时,按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常从一重罪判,不数罪并罚。像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搞渎职行为,存在手段目的等牵连关系,就按重罪名定,不并罚。

2.判断是否为不并罚的牵连情形,得综合行为逻辑联系、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保证法律准确适用,做到罪责刑相匹配。

2025-03-26 09:32:5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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